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78號
原 告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訴訟代理人 林立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煜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5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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