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0年度,1165號
TPHV,110,上,1165,2024082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165號
上 訴 人 謝新平
劉冠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博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4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