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上字第932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被告 青久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冠伶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尤彰澤律師
被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 轉轉創意網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冠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
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7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於113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被上訴人轉轉創意網路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反訴原告之反訴駁回。
第一、二審關於本訴部分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轉轉創意網路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上訴人負擔。第二審反訴部分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壹佰零肆萬貳仟捌佰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轉轉創意網路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參佰壹拾貳萬捌仟肆佰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上訴人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有限公司之清 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外,
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另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 內,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113條第2項 準用第79條前段、第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轉轉創意網路有限公司(下稱轉轉公司)於民國 108年6月25日申請解散登記,有廠商基本資料、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表、原法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 67、101-103頁、本院卷一第143-147頁);而本件訴訟既尚 未終結,轉轉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應以全體 股東即被上訴人即反訴原告陳冠瑀(下稱其姓名,與轉轉公 司合稱被上訴人)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二、次按於第二審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就同 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446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訴訟標的」,指法律關 係本身或同一法律關係延伸出之權利義務而言;所謂「有提 起反訴之利益者」,係指不致延滯訴訟及妨害他造之防禦, 對於當事人間紛爭之一次解決及訴訟經濟有利之情形而言(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5號裁定、102年度台抗字第642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上訴人即反訴被告青久設計有限公司 (下稱上訴人)於本訴主張被上訴人未完成其委託製作之電 子商務網站,爰解除契約,請求連帶給付已付款項新臺幣( 下同)330萬4884元;被上訴人於本院另提起反訴,主張伊 已完成受託設計製作之網站,請求上訴人給付尾款34萬7600 元等語,經核合於前揭規定,且被上訴人於本訴所為之陳述 及舉證,得於反訴中援用,並無礙於上訴人之防禦及訴訟之 終結,自應予准許。
三、又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且依同法第463條,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上訴人於原審主 張轉轉公司已惡意解散,無法履行契約,其一部履行對伊亦 無實益,而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項、第256條規定解除 契約及請求損害賠償,於本院審理時主張被上訴人係不完全 給付,伊得依民法第227條適用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規定 ,即依同法第256條規定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全部價金,如 不能解除契約即依同法第226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擇一請求 全部價金之損害賠償(見本院卷一第540、541頁、卷二第25 5-257、268頁),核屬補充其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非為 訴之變更或追加。又其於原審主張轉轉公司負責人陳冠瑀, 為逃避履約及賠償責任,於108年6月25日將轉轉公司解散, 違反法令致伊受有損害,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與轉 轉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於本院陳稱:陳冠瑀所違反之
法令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 定與轉轉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見本院卷一第223頁) ,核亦屬補充其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伊與轉轉公司於107年1月1日簽訂「網站 製作委託設計合約書」(下稱系爭設計契約),委託轉轉公 司設計製作電子商務交易網站即「草山金工形象官網改版」 網站(下稱系爭網站),約定總價347萬6000元,伊已支付 第1至3期款項156萬4200元、86萬9000元、69萬5200元,共 計312萬8400元予轉轉公司;又因網站製作工作之主機需求 ,伊另於107年7月26日與轉轉公司簽訂「資料庫主機」合約 (下稱系爭主機契約,與系爭設計契約合稱系爭契約),購 買AWS EC2資料庫主機(第1年)、AWS EC2網站主機(第1年 )、SSL安全憑證、主機部署、主機技術服務及支援等,伊 已支付全部價金17萬6484元。轉轉公司於107年10月30日僅 將部分已製作之網站設計內容開始上線進行測試,截至108 年2月仍在進行開發細部項目(即婚戒製作所、加購功能) 及修復瑕疵,其負責設計系爭網站之人員卻自107年12月起 不斷更替且陸續離職,網站設計工作停滯,且網站核心「消 費者訂購程序中的訂單及付款之處理」,不斷出現錯誤,轉 轉公司無法解決,並表示其開發團隊於108年2月27日停止運 作,無法再進行專業開發及維修,伊將附表一(即原證10) 所示網頁缺失(下稱系爭瑕疵)通知轉轉公司,均未獲置理 。又伊與轉轉公司合意將「客製化個人婚戒製作課程」(即 婚戒製作所、加購功能)列為系爭設計契約第2階段之開發 工作,此項目為伊委託轉轉公司製作系爭網站之主要需求, 惟轉轉公司並未完成,並於108年3月間告知伊將於同年6、7 月結束營業,雖其承諾會找稽古創意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稽 古公司)接續系爭網站製作工作,然因轉轉公司未支付款項 予稽古公司,致未能順利承接,網站後續發生之問題持續累 積,皆未解決。因轉轉公司僅製作基本架構之網站,對伊並 無實益,且其惡意解散,顯然無意履行未完成項目,伊得依 民法第227條適用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規定,即依同法第256 條規定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全部價金,如不能解除契約即依 同法第226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擇一請求全部價金之損害賠 償312萬8400元。再系爭主機契約係因應系爭設計契約之主 機需求而簽訂,轉轉公司既無法履行系爭設計契約,則系爭 主機契約對伊亦無實益,伊亦得依民法第256條規定解除契 約,請求返還全部價金17萬6484元。再者,陳冠瑀為轉轉公 司負責人,明知轉轉公司須履行系爭契約,卻將負責網站製
作之人員調至其他子公司,拖延系爭契約之履行,且明知轉 轉公司無法履行系爭契約,將對伊負損害賠償責任,卻為逃 避賠償責任,將資金、人員移至其108年3月8日另設立相同 營業項目、英文名稱相同之宏業資通有限公司(下稱宏業公 司),於108年6月25日解散轉轉公司,顯背於善良風俗而加 損害於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與轉轉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求為判命被上訴人 應連帶給付上訴人330萬48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 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 上訴人330萬48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就被上訴人之反訴則以:轉轉公司並未完成系爭網站之委 託設計,不符合系爭設計契約第4期款項之請款條件,伊已 解除系爭契約,無庸給付第4期款等語置辯,答辯聲明:反 訴駁回。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與轉轉公司簽訂系爭契約前曾經多次 討論修改內容,契約中並未記載婚戒製作所及加購功能,而 係著重系爭網站之「設計服務」,履約項目為「網站規劃」 、「UI/UX分析」、「視覺設計」、「網站開發」、「搜尋 引擎優化」、「後台開發」等6大項目,第2期款付款條件為 完成前5項目,第3期款付款條件為後台完成交付予上訴人後 ;上訴人於107年7月2日給付第2期款,於107年12月17日給 付第3期款,足認轉轉公司已完成後台開發,上訴人並以系 爭網站供消費者註冊、銷售產品、客戶服務,且於108年1月 22日發電子郵件表示系爭網站使其品牌整體形象提升,感謝 轉轉團隊之協助。上訴人於系爭網站107年10月30日上線後 希望再加入婚戒製作所及加購內容,轉轉公司基於商業友好 而嘗試製作,然因要在原有程式碼及程式架構上重新規劃相 當困難,且非短時間能完成,故未再繼續協助。轉轉公司就 系爭設計契約之義務僅為設計製作網站,及提供2個月之修 繕保固,自107年10月30日系爭網站製作完成上線時起算, 保固期間至同年12月30日止,其後發生之問題係屬系統維護 問題,非轉轉公司之契約義務;上訴人提出之系爭瑕疵,或 為合約內未約定製作之項目,或用戶端即消費者使用問題, 或後台系統設定問題,上訴人既未與轉轉公司簽立系統維護 合約,轉轉公司自不負修改之義務。又轉轉公司縱有未完成 之工作,依系爭設計契約第11條約定,亦僅需依專案進度未 完成之比例退回該部分款項30萬元。另有關主機空間部分乃
轉轉公司代上訴人向第三方所租賃,租賃使用期間僅1年, 即自107年7月26日起至108年7月25日止,轉轉公司嗣又為上 訴人代墊108年7月26日起1年之費用,使上訴人之網路資料 得以續存於主機内繼續使用,進而能於108年7月31日將所有 後台資料移走,並更改帳號密碼,上訴人請求返還價金自無 理由。再轉轉公司已於107年10月間將系爭網站交付予上訴 人上線使用,依系爭設計契約第6條第2項第4款約定,上訴 人應給付第4期即尾款34萬7600元,如認轉轉公司需賠償上 訴人,爰以前開尾款抵銷之。另上訴人係主張契約責任,縱 有違約,應由契約當事人轉轉公司負責,上訴人請求陳冠瑀 連帶賠償損害,當屬無據;且轉轉公司員工異動屬員工之勞 動選擇,轉轉公司無法控制其離職,而轉轉公司之存續係由 董事、股東、員工所共同商議,絕非上訴人所指係陳冠瑀為 規避本件違約賠償責任而辦理公司解散等語,資為抗辯。並 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免為假執行。並提起反訴主張:伊已於107年10月間將設計 製作之網站交付予上訴人,並經兩造確認內容操作無誤,由 上訴人於107年10月30日將網站上線,供消費者觀覽使用, 伊已完成系爭契約給付義務,依系爭設計契約第6條第2項第 4款約定,上訴人應給付第4期即尾款34萬7600元等語,反訴 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4萬7600元及自109年9月24日 民事答辯暨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三、經查,上訴人與轉轉公司於107年1月1日簽訂系爭設計契約 ,由上訴人委託轉轉公司設計製作系爭網站,約定總價為34 7萬6000元,上訴人已於107年1月9日支付第1期款項156萬42 00元、於107年7月2日支付第2期款項86萬9000元、於107年1 2月17日支付第3期款項69萬5200元,總計已支付312萬8400 元予轉轉公司;上訴人因系爭網站製作工作之主機需求,於 107年7月26日與轉轉公司簽訂系爭主機契約,購買AWS EC2 資料庫主機(第1年)、AWS EC2網站主機(第1年)、SSL安 全憑證、主機部署、主機技術服務及支援等,已支付全部價 金17萬6484元予轉轉公司。轉轉公司於108年6月25日為解散 登記等情,有系爭契約、上訴人存摺、公司基本資料、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統一發票、上訴人108年1月22日電子郵件 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7-35、39-47、65、101-102、307-3 09、323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又系爭 設計契約具有承攬契約之性質,亦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 一第510頁)。
四、上訴人主張轉轉公司設計製作之系爭網站僅有基本架構,並
有系爭瑕疵,且未完成伊委託製作系爭網站之主要需求即婚 戒製作所及加購功能,對伊並無實益,伊得依民法第227條 適用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規定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全部價金 ,或請求全部價金之損害賠償等語,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 以前詞置辯,則本件之爭點為:㈠轉轉公司是否已完成系爭 設計契約之工作?婚戒製作所及加價功能是否為轉轉公司依 約應完成之項目?㈡轉轉公司已製作之網頁是否有系爭瑕疵 ?系爭瑕疵是否應由轉轉公司負責維修?㈢上訴人主張解除 系爭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或損害賠償330萬4884元,有無理 由?被上訴人以尾款主張抵銷並反訴請求尾款,有無理由? ㈣上訴人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陳冠瑀與轉轉公司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五、轉轉公司是否已完成系爭設計契約之工作?婚戒製作所及加 價功能是否為轉轉公司依約應完成之項目?
㈠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 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 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 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 以為其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 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1號民事 裁判意旨參照)。
㈡上訴人主張:婚戒製作所、加購功能屬系爭設計契約第二階 段之開發項目,被上訴人於107年6月14日已將婚戒製作所列 入進度追蹤表第24項(搭配加購功能,未獨立列為一項), 追蹤內容包含前端頁面設計及後台功能串接;被上訴人於10 8年2月間停止開發運作後,因婚戒製作所、加購功能未完成 ,才會於108年3月間找稽古公司接手等語,並提出雙方往來 電子郵件、Slack軟體對話紀錄、進度表網頁之公證書、與 稽古公司人員間LINE對話紀錄、108年4月2日三方會議錄音 譯文及光碟(見原審卷第343-355頁、本院卷一第157-216、 125、424-430、435頁、本院卷二第159頁),及舉證人卓昱 辰、蕭輔青、劉泰雄之證詞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12-317、3 22-325頁)。被上訴人則抗辯:本件為上訴人瀏覽伊設計作 品,主動聯繫伊欲重新設計其官網,兩造於系爭設計契約簽 約前,就合作項目、內容、付款方式已多次討論,合約內容 並未明載婚戒製作所及加購功能,而係著重「草山金工形象 官網改版」之「設計服務」(契約第1條);依系爭設計契 約,其履約依序為「網站規劃」、「UI/UX分析」、「視覺 設計」、「網站開發」、「搜尋引擎優化」、「後台開發」 6大項目;第2期款付款條件為其完成前5項目,第3期款付款
條件為後台完成交付予上訴人後,上訴人業於107年7月2日 給付第2期款,於107年10月30日將伊製作完成之網頁上線, 於107年12月17日給付第3期款,並於108年1月20日寄發感謝 信,足認伊已完成工作。婚戒製作所及加購功能並非契約內 容,係上訴人於上線後希望再加入,伊係基於商業友好而嘗 試製作,然因成本耗費大,故未再繼續協助;上訴人於109 年4月30日原審辯論終結時,始於民事準備二狀提出此婚戒 製作所、加購功能之主張,若此為契約主要給付項目,其提 出時間有違經驗法則,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應予駁回 等語,並提出雙方往來電子郵件為憑(見本院卷一第263-29 9頁、原審卷第323頁)。
㈢經查:
⒈系爭設計契約第3條「服務內容」約定:上訴人委託轉轉公司 所進行之工作範圍,包括:1.「草山金工形象官網改版」之 設計服務;2.工作細項及準則如附表二所列,包含「網站規 劃」、「UI/UX分析」、「視覺設計」、「網站開發」、「 搜尋引擎優化」、「後台開發」等項目;3.工作細項及功能 性參考「草山金工-電商_官網CMS系統功能列」,此功能列 將依專案計畫進行擴充。第6條「付款方式」約定:本專案 服務費總額為347萬6000元。各期之設計服務費用如下:1. 雙方簽訂合約後於2018/01/10之前,由上訴人給付轉轉公司 總價之45%之預付款,156萬4200元含稅。2.進入UI/UX網頁 設計階段,首頁視覺提案通過後將交付部分頁面設計PDF檔 後計算30天內,於後台程式開發前收取25%為第二階段款項 ,86萬9000元含稅。3.後台完成後轉交給草山金工進行上搞 前收取20%第三階段款項,69萬5200元含稅。4.網站製作完 畢後轉交給客戶30天內收取尾款10%第四階段款項。客戶可 自行決定上線時間,轉轉公司負責部署完成,34萬7600元含 稅(見原審卷第27-28頁)。系爭設計契約所附報價單記載 之「製作需求/里程碑」包含:1.翻新網站形象、製作RWD功 能,2.線上預約課程,3.電子商務網站,4.Blog建置,5.製 作網站CMS後台。主要語系:預設中文。製作項目「Phase 1 」為「官網與EC建置基礎包」,其中「網站規劃」為20萬元 ,「UI/UX分析」為25萬元,「視覺設計」為43萬5000元, 「網站開發」115萬元,「搜尋引擎優化」為10萬元,「後 台開發」為135萬元,「測試」為免費,以上計348萬5000元 ,扣除5%折扣,再加計5%營業稅為347萬6000元,其下並註 明:*本報價不含主機策略/主權部署/主機租用之費用,具 體評估會在後期依照網站實際開發規模大小評估。*未來若 新增任一語系部署費用為NTD18萬元整(未稅)。*本報價為
專案起始前的完整評估,開發過程中若有任何條件超出評估 預算,轉轉有權利追加當初未評估的範疇。「Phase 2」包 含「專門工作室」之設計與製作,約22至28萬元,「多語系 新增」1個語系18萬元(見原審卷第32-35頁)。依上開約定 內容,系爭設計契約約定之報酬347萬6000元僅計算「Phase 1」,並未包含「Phase 2」即「專門工作室」之設計與製 作,及「多語系新增」項目。
⒉又依前揭系爭設計契約之內容,並未見客製化戒指功能即「 婚戒製作所」、「加購功能」之用語,亦無明確記載上開項 目究為Phase 1或Phase 2之工作內容。證人卓昱辰於本院證 稱:系爭設計契約第3條第3項所謂工作細項及功能性參考「 草山金工-電商_官網CMS系統功能列」,為被上訴人所提供 之被上證5(見本院卷一第283頁,下稱系爭系統功能列表) ;系統功能列表商品管理裡面「商品可選擇規格(ex.樣式/ 顏色/大小)」、「商品可制定最少可購買額度」,為當初 討論客製化之類型,包含鑲鑽、雷射雕刻服務、鍍金服務、 鑄造服務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13-314頁),被上訴人亦表 示「被上證5」為合約細節,係轉轉公司員工林軒曲(Jean) 於106年12月20日寄予證人卓昱辰(Serena)之報價單中網站 架構說明資料(功能性與製作項目)(見本院卷一第258頁2 59頁);是上訴人主張伊與轉轉公司簽訂之系爭設計契約包 含客製化婚戒功能等語,尚非無據。
⒊又上訴人與轉轉公司員工利用「Slack」軟體作為團隊通訊平 台,於107年6月14日證人卓昱辰(Serena)於該平台表示: 「想了解再進度部分,是否有會讓我們確認的文件或是是以 Airtable方式進行確認呢?目前預計如確認完進度、製作狀 況後,在六月底前完成付款。」,轉轉公司員工林軒曲(Je an)則稱:「啊什麼意思?因為我們設計頁面都在artable上 面,我們應該確認頁面都有超過3夜了 我不太理解你的意思 應咁說是,我們有確認了設計頁面達到了第二次付款標準 ,所以才會開出發票給你們。我們當做佐證,應該可以用ai rtable做截圖。這樣當作一個文件證明 這是你的意思嗎? 」,並提供一轉轉公司所設置之airtable「進度表」網址予 卓昱辰(見本院卷一第151頁),該「進度表」網址迄今仍 留在網際網路上,經上訴人委託公證人將該網頁內容作成公 證書,依公證書內容(見本院卷一第159-213頁),該「進 度表」網頁包含41個項目,每個項目皆有「Invision連結」 、「設計分配」、「前台頁面」、「郵件通知」、「設計遞 交時間」、「前端頁面製作」、「後端功能串接」、「設計 狀態」、「前端狀態」、「後台狀態」、「設計組件」等欄
位,其中編號第24項,即為「婚戒製作所」,其「設計遞交 時間」欄位記載:2018年5月3日,「前端頁面製作」欄位記 載:2018年5月21日,「後端功能串接」欄位記載:2018年6 月5日,「設計狀態」欄位記載:4-已完成,「前端狀態」 記載:6-QC中,「後台狀態」欄位記載:0-尚無安排(見本 院卷一第169頁);點擊「婚戒製作所」列之「Invision連結 」進入,經網址跳轉,畫面如本院卷一第181-191頁,其網 頁頂端及網頁畫面中有「一日銀匠」、「首飾商店」、「婚 戒製作所」、「專案工作室」之選項及圖片,點擊「首飾商 店」圖片,連結之網頁畫面如本院卷一第193-205頁,點擊 「婚戒製作所」圖片,並無任何反應,亦未連結至任何網頁 ,點擊前開業面頂端「婚戒製作所」文字,連結之網頁畫面 如本院卷一第207-213頁,網頁中可見五種戒指樣式,價格 並非固定而是有區間,應認係依客戶選擇之不同而有不同價 格,堪認轉轉公司於107年6月14日寄送予證人卓昱辰之工作 進度表中及連結之測試網頁即包含有客製化功能之「婚戒製 作所」。此外,轉轉公司員工Rebecca於107年10月12日寄送 予上訴人員工Mavis之電子郵件亦表示「…各項功能的完成時 間(1)婚戒製作所的近期開放(10/17),(2)一日銀匠的加 價服務(10/17)…」等語〈見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 究院(下稱經科院)鑑定報告第48頁及附件七光碟,2018.1 0.12信件往來資料中螢幕快照0000-00-00下午5.53.29檔案〉 ,亦堪認轉轉公司於107年10月30日前即已著手製作婚戒製 作所及加購功能等項目。被上訴人辯稱:婚戒製作所及加購 功能並非契約內容,係上訴人於107年10月30日系爭網站上 線後希望再加入,伊基於商業友好而嘗試製作云云,後改稱 :設計時確實有婚戒製作所之選項,但無加購功能,且婚戒 製作所係告知可先幫忙設計網頁選項,但後續後台開發並非 合約範圍云云,前後不一,尚難遽信。
⒋再由轉轉公司員工蔡依伶(Jolin)於107年12月14日寄送予 上訴人員工卓昱辰、Mavis之電子郵件表示「我們正在開發" 婚戒製作所"和"加購商品",目前遇到程式邏輯打架狀況」 等語(見原審卷第343頁);上訴人員工Mavis於108年1月17 日上午11時許寄給轉轉公司員工Jolin(蔡依伶)之電子郵件 提及:「因為知道目前正在全力進行婚戒製作所及加價服務 …同時也想了解,目前婚戒製作所、加購服務的進度如何? 功能是否可如期於年前上線?官網完整遞交給我們的時候, 可以完成到甚麼樣的完整度」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29-131 頁);Jolin於同日下午5時覆稱:「Phase 2開發項目:婚 戒製作所內部已開發完成,這兩天正在進行內部測試預計於
下周二供您們測試,屆時再麻煩協助了。加購功能:先前以 婚戒製作所為主要開發,目前已完成項目為:文字刻印,璀 璨鑲鑽但由於加購內容豐富,邏輯也較為複雜,開發時間較 長例如指紋刻印需考量資料庫架構、雲端儲存容量評估、後 台功能使用等為了確保功能完整性,開發完成時建議須1-2 週內部測試時間,目前判斷無法在年前完成開發,有任何開 發進度或需要協助事項,會隨時與您們聯繫」等語(見原審 卷第345頁);108年01月28日上訴人以電子郵件向轉轉公司 表示:「目前已經在進行婚戒製作所測試,有幾個問題今日 已回覆給Rebecca協助轉達,也有看到你們在課程頁面陸續 有在做內容的調整,再麻煩你們!關於『婚戒製作所』頁面的 上線時間,由於無法如之前預期的完整上線,我們希望至少 可以在1/31前測試完成,並順利上線婚戒課程預約、婚戒商 品購買的功能。加價服務的功能部分,因為配合活動推行, 希望能夠在2/18之前完成並上線,精確的執行時間(ex.遞交 時間、測試時間等)在請轉轉告知。」(見鑑定報告第64頁 及附件七光碟,2019.1.31信件往來資料中螢幕快照2020-04 -24 下午6.10.37);108年1月29、30日、31日Jolin分別以 電子郵件向上訴人表示:「以下為婚戒所修正的內容:……尚 需要調整項目-婚戒課程列表的價格顯示,修改成顯示一個 價格」(見同上光碟信件往來資料中螢幕快照 2020-04-24 下午6.10.59)、「我們目前已調整完以下項目,可以先持 續測試婚戒製作所購買流程…」(見同上光碟信件往來資料 中螢幕快照2020-04-24下午6.11.20)、「我們已調整完婚 戒課程列表的價格顯示,修改成顯示一個價格…再麻煩協助 測試…」(見同上光碟信件往來資料中螢幕快照2020-04-24 下午6.11.25);108年2月15日Jolin復以電子郵件向上訴人 表示:「很抱歉,我們測試加購功能仍需要時間修復bug待R D調整完畢後,才能提供完整加購功能供您們測試以下為加 購功能內部測試結果:商品-戒指(PC&RWD)1.鍍金成色:圖 片未顯示,2.璀璨鑲鑽:圖片未顯示,3.SideCart:加購項 目未顯示,4.cartpage沒顯示加購項目(但金額有變動)5. checkoutflow需顯示含加購價格商品-戒指(RWD)1.sidecart ,當上字位置相同時,提示文字被擋住,課程-戒指(PC&RWD )1.加購選擇了雷射刻印,但沒有成功帶回singlepage」( 見原審卷第351頁),上訴人於108年2月19日表示:「我們 希望能夠於2/22會議前完成加購功能,並提供給我們測試。 請問是否能如期完成?可否給予我們提供測試的確切時間? 」,Jolin表示:「很抱歉,由於我們資源緊湊關係我們無 法在2/22會議前把加購功能修復完成關於加購完成時程和其
他功能開發時間,也很抱歉無法提供確認時間,有任何問題 可以聯繫Erik(即陳冠瑀)」(見原審卷第353頁);上訴 人員工Mavis於108年2月25日以電子郵件告知轉轉公司員工J olin、Rebecca:「 我們在使用時發現『材質』的light box 內容是尚未更新的版本(似乎是轉轉設計版面的時候填上的 圖文)light box我們好像無法直接修改,因擔心傳達錯誤 訊息誤導顧客,要麻煩你們協助更新,謝謝!以下內容:…… 」(見同上光碟信件往來資料中螢幕快照2020-04-24下午6. 13.06~16),Rebecca於收受後回信表示:「收到,我們會 盡快安排工程師處理,謝謝」(見同上光碟信件往來資料中 螢幕快照2020-04-24下午6.13.06);可知轉轉公司於107年 12月至108年2月間仍在開發婚戒製作所及加購功能,期間曾 交付上訴人進行測試,上訴人反應問題後,轉轉公司進行修 復瑕疵,然並未修復完成。
⒌其後,Rebecca、Jolin分別於108年3月4日、同月15日以電子 郵件告知上訴人其等任職至當日(見原審卷第51、53頁)。 陳冠瑀(Erik)於108年3月20日以電子郵件向上訴人表示: 「跟你們介紹一下目前正在Survey kinjo.co的網站未來接 手的開發團隊http://kiiiick.com/以下是對方窗口的介紹 技術長-立宏Hom:000@kiiiick.com業務窗口-大峰chung:0 0000@kiiiick.com 上週我跟Jolin已經跟Kiiick團隊碰過面 了,然後也讓他們了解一下目前Kinjo的情況以及未完成的 項目目前我正在協助Hom做測試站的部屬以及框架環境的評 估與了解,開會的話可能要等我們這邊針對項目做完評估在 約對Kinjo辦公室碰個面大家認識一下然後我已經邀請Hom/ 大峰進到我們Kinjo x TenTen.Slack」(見同上光碟信件往 來資料中螢幕快照2020-04-24下午6.16.02)。108年4月2日 兩造及稽古公司三方會議中,陳冠瑀表示:「草山的網站我 們現在就沒有開發團隊,所以就之前delay快大概二個月, 前三個禮拜我們花一些時間把一些程式碼就是現在草山官網 的情況,有給幾個團隊survey,剩下的這些部分要將它做完 ,時程上日程上要怎樣能夠解決把它結束掉。稽古他們是我 之前的朋友,他們的話跟我們比較像…一般的像坊間的網路 公司,我們找蠻多的,但都不太適合,因為他們大部分都是 workplaces或是…有些是純做網路有些純做開發,純做開發 它的那個UImaintain就沒那麼好,所以我們現在就是有找兩 個還不錯,稽古公司是其中一個……Serena(卓昱辰)你之前 有看過他們的作品,他們目前有做一些fashion的電商,然 後還有上線之後還有維護,這個等一下再由Jko(劉泰雄)介 紹一下。另外還有一種是純做開發的,像綠藤現在我們手上
有兩個大案子,就是一個是草山一個是綠藤,你們兩個都是 比較客製化的品牌電商…綠藤的話就是…因為他們還沒上線, 他跟草山情況不一樣,草山是已經上線,現在我們只剩婚戒 製作所,還有一些(卓昱辰:加價服務)對對,加價服務的 …。因為要找到這樣的團隊其實是蠻困難的,我想你們之前 有經驗,然後上次輔青有跟我講,其實要做草山的網站,你 們之前有試過,不然就做一般的官網就好了,你們就是想要 做到有這些依照你們獨特的service design,就是你們在這 些誠品的體驗課程,還有產品的多樣性,可以客製化,所以 它是需要有這種完整團隊才有辦法做。」;Jko(劉泰雄)表 示:「草山現在,我看後台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現在可能 就是先把你們缺的功能補上,因為其實平台就是這樣子嘛, 你沒有先做完,没有先run過,你也不知道要怎麼去優化它 ,像他們這種平台,資料都可以接得到,就是我們可以做新 的module看你們未來有什麼需求,我們再去做調整,上次跟 Erik(即陳冠瑀)聊,你們缺的東西其實沒有很多,但是我 們還是得自己內部要先消化一下,畢竟一開始開發不是我們 ,我們需要有一段時間區co-review一下,看一下他們到底 是怎麼運作的,我看起來是沒有太大的差異,我們之前有玩 過很多不同的平台,其實大同小異。」、蕭輔青(即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配偶)表示:「我覺得現在討論會比較尷尬的在 於,本來就應該要有的事情,現在好像變成是我再加需求上 去,其實不是,它是本來就要有的東西,其實討論…我覺得 都很重要。沒有什麼東西不重要什麼先什麼後」。陳冠瑀稱 :「是是是」(見本院卷一第437-442);證人卓昱辰(Ser ena)於108年5月24日以電子郵件向Erik及Jean表示「附圖為 需修改的會員註冊信件…」,並向Erik表示:「今天蕭總監 因會議關係不方便通話,已由蕭總監授權,他希望5/27當日 面對面討論合約後續。關於稽古參與,主要是希望前一個月 的資料釐清,因為我們在4/2是有明確授權給稽古來製作kin jo.co我們希望在五月底前完成相關事宜,對於雙方都是最 好的時程」(見同上光碟附件○00000000通知檔案1)。108 年5月27日Jean向證人卓昱辰表示:「好的收到,今天Erik 電話會議中有提到我方主動提出合約解約(在3月已有口頭 提出但未果), 下週會議可能給他與你們再詳談細節。謝 謝你」(見同上光碟附件○00000000回覆信件)。證人劉泰 雄(即稽古公司專案經理)於本院證稱:伊有與上訴人接洽 ,但後續沒有施作;伊有明定一個時間,大約108年4月至5 月中,因兩造合約關係沒有明確結論,稽古公司無法與上訴 人簽約,後來伊有其他案件要執行,就拒絕該次合作。108
年4月2日是伊第一次與上訴人公司碰面的會議,之後有再碰 面,討論製作上細節項目及時程。伊接案前有看過被上訴人 幫上訴人完成的網頁,伊會先評估在時程內是否可完成。陳 冠瑀在該次會議前沒有向伊說明何以沒有完成婚戒製作所之 單元,只有請伊接案,會議之後伊才知道,因為被上訴人團 隊離開,陳冠瑀好像要去紐約;伊評估婚戒製作所該單元開 發期大約一個月,伊原本預定4月中開發、5月中伊等內部驗 收、5月29日上訴人公司驗收,但一直沒有到開發期,時間 經過,伊就沒有繼續做等語(見本院卷一第450-452頁)。 足見於108年3月間轉轉公司負責開發系爭網站之員工陸續離 職,轉轉公司無法繼續完成婚戒製作所及加購功能,陳冠瑀 即尋找稽古公司接手並推薦予上訴人,上訴人雖同意由稽古 公司接手,惟嗣後因兩造合約未解決而未果,致系爭網站之 婚戒製作所及加購功能並未完成。本院將本件全部卷證送請 經科院鑑定,鑑定報告亦認雖「婚戒製作所」之名稱,無法 對應合約、報價單、「系統功能列表」所列示之功能項目內 容,但依各項分析,本項目應係屬於本案合約範圍內,且並 未完成(見鑑定報告第96-114頁)。
⒍綜上事證,上訴人主張婚戒製作所及加購功能為系爭設計契 約轉轉公司應完成之工作,轉轉公司並未完成等語,可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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