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113年度附民字第1607號
原 告 徐翎珺
被 告 陳定佑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字第1607號,因113 年度上訴字第37
51號刑事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五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羅敬惟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徐翎珺
被 告 陳定佑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萬伍仟元整。
二、前項金額之給付方法:自113 年9 月15日起,於每月15日前
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
為全部到期,匯款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竹分行,戶名:徐
翎珺,帳號:00000000000000號。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
原 告 徐翎珺
被 告 陳定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書記官 羅敬惟
審判長法官 鄭水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