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382號
TPHM,113,附民,1382,2024082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戴士強授管部風控組)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楊勝恩(原名楊博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546號),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楊勝恩(原名楊博成)刑事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 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被告不 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546號判決被告 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