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旭弘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 以108年度侵上更一字第17號判決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4 月,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6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8月2 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 59221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另參酌上開函文業已說明:「綜合評估:㈠暴力危險評估 :低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㈢量表Static-99: 低;㈣量表MnSOST-R:低」等情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吳祚丞 法 官 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廷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