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817號
TPHM,113,聲保,817,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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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瑋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執聲付字第7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瑋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瑋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8月1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39 30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敬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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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