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791號
TPHM,113,聲保,791,2024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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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賢洙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於假釋期
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執聲付字第7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賢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賢洙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法院判刑 確定後,現在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7月 3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7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641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按該名冊關於「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所載「11 5年6月1日」應更正為「115年4月14日」)、本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瑩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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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