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318號
TPHM,113,聲,2318,2024082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18號
聲請人 即
告訴代理人 陳威智律師
被 告 曾偉翔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代理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
上易字第15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智律師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附表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且禁止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威智律師為告訴人李條正之代理人 ,因告訴人不良於行,於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57號過失 傷害案件審理期間,均係委任聲請人到庭。為了解該案於民 國113年6月11日進行審判程序及兩造和解之詳細經過,爰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交付上開案件113年6 月11日審判期日(含審判、訊問及和解程序)之法庭錄音光 碟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 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 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第4項規定:「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另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 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33條、第38條、第271條之1 等規定,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之聲請 權人,指辯護人及具有律師身分之告訴代理人。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57號過失傷害案件 之告訴代理人,有委任狀在卷可憑,依法為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其已敘明聲請交付附表所示法庭錄音內容,係為維 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於該案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之法定 期限內為之,核無依法令規定不應許可或加以限制之情形, 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附表所示法庭錄 音內容,並依上開規定,諭知聲請人就所取得之開庭錄音內 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且禁止轉 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附表】
編號 法庭錄音內容 1 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57號案件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審判、訊問、和解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