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2217號
TPHM,113,聲,2217,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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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孟庭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49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秩序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 前段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 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 一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 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 妨害秩序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得易科罰金),俱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犯罪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之罪判決確定日(即民 國113年3月19日)前所犯,且本院確為本件之最後事實審法 院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檢察官基此向本 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㈡另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為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除顯無必要或



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陳 述意見之機會,此業於112年12月27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 日生效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本院於 定刑裁定前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陳述定執行刑 之意見,然因於受刑人之住所未獲會晤本人,而將文書交予 同居人即受刑人之父親,另於受刑人之居所則亦因未獲會晤 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13年8月21日寄 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且查受刑 人並未在監押,故本院上開通知函文業已合法送達受刑人, 惟其迄今未表示任何意見。上情有本院113年8月16日院高刑 良113聲2217字第1130005808號函、陳述意見狀、送達證書2 紙、本院在監在押查詢申請表、本院出入監簡列表、收文資 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 證明清單等各1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9-45、53-57、61- 67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 ㈢綜上,本院除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上限、各刑中之最 長期,且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 狀,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 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復參以受刑人經本院通知 後迄今尚無具體意見表示等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之罪另有併科 罰金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此由聲請書所載依刑法第51 條第5款規定及就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自明,且僅 一罪宣告併科罰金,是罰金刑部分不生定執行刑之問題,附 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簡稱「新北地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稱「新北地院」)
編    號 1 2 罪    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000年0月間至112年4月6日12時45分許為警查獲止 109年4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1932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79號;移送併案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74301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6827、37263號、110年度偵字第7881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0年偵字第164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19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597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月25日 113年5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19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559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3月19日 113年6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410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5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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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