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薇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
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
執聲字第1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薇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薇絜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 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 編號1至8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編號2 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05年4月1日某時許起至000年0月間 某日時許止」),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刑事 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各罪均得易科罰金,茲據檢 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依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於裁定前發函予受刑 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惟受刑人迄本院裁定前,仍未為任 何陳述,是本院審核認其聲請正當,應依法定應執行之刑。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係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業務)侵占、(乘機)詐欺取財罪,渠等罪質、侵害法 益、犯罪情節尚非均同;審酌本件犯罪時間之間隔,受刑人 所犯上開各罪所反映人格特質之差異,所犯上開諸罪犯罪類 型之不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重複非難程度有別,與上 開數罪所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及上開數罪對法益之侵害並 無應予特別加重之必要,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 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以附表 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緝字 第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5至8所示之罪,曾 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 月等總體一切情狀,在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上限等內 、外部性界限,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其所受有期徒刑部 分,形式上雖已執行完畢,然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均係 在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 件,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該有 期徒刑部分,則屬於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 問題,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文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宇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業務侵占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3月4日 105年4月1日某時許起至000年0月間某日時許止 106年5月8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4290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4290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偵緝字第4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38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38號 108年度易字第771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26日 108年6月26日 109年6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38號 107年度訴緝字第38號 108年度易字第77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年7月23日 108年7月23日 109年10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1043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他字第1043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71號(已執畢) 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新竹地院107年度訴緝字第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緩刑已撤銷,110執更746號,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取財 乘機詐欺取財 乘機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月12日 107年3月14日至107年4月27日 107年4月2日、 107年4月13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緝字第311號、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167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370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3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47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31日 113年4月23日 113年4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8年度易字第47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10月12日 113年4月23日 113年4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737號(已執畢)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63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63號 編號5至8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編 號 7 8 (以下空白) 罪 名 侵占 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000年0月間某日 107年3月14日至107年4月13日 偵 查 機 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370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3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 判決日期 113年4月23日 113年4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23日 116年6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63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663號 編號5至8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2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