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房立勳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 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 本文及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五罪, 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 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 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 ,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 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經徵詢受刑人意見,考量受刑人所犯 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之異同,暨上揭犯罪反應出之人格特 性及部分罪刑先前已定之執行刑,並衡酌其行為責任與整體 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海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 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 註 1 運輸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6月 107年7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6807、6808、7943、13706、16103、18633、19712 號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331號 109年7月14日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940號 109年10月28日 否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5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2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1年 107年11月初某日至107年12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9242號、108年度偵字第6806、69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4號 109年5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94號 109年12月17日 否 3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 有期徒刑8月 000年0月間某日至108年3月7日 否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8月 109年6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156、159號、109年度偵字第19695、19750、20454、22964號,追加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22559、28387、28646、29602、30560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54號、110年度軍偵 字第22號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44號 113年4月25日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44號 113年5月29日 否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 5 指揮犯罪組織 有期徒刑3年4月 109年5月21日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