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825號
TPHM,113,聲,1825,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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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94號
113年度聲字第1796號
113年度聲字第1825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吳宥甄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9年度執更辛字第284
0號、109年度執更辛字第5259號、111年度執更壬字第1266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
  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宥甄前因犯數罪,經本院109年度聲 字第1892號裁定(下稱A裁定,各罪詳如附表㈠)、109年度 聲字第4409號裁定(下稱B裁定,各罪詳如附表㈡)及111年 度抗字第307號裁定(下稱C裁定,各罪詳如附表㈢),分別 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2月、5年6月及12年,合計接 續執行有期徒刑27年8月,顯不利於受刑人,而有責罰顯不 相當之過苛情形,且背離定應執行刑恤刑之目的及避免過度 評價之本質。另綜合考量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二級 毒品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和密接程度,妥適調和施用第二級毒 品輕罪與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重罪間在刑罰體系之平衡,以 及受刑人現已41歲,於民國108年1月30日入監執行迄今之累 進處遇責任分數計算等攸關社會復歸情形,還有刑罰邊際效 應遞減及痛苦程度遞增之情形,應另酌定較有利且符合刑罰 經濟及恤刑之應執行刑。
二、本院有權受理並合併審理:
 ㈠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此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於被告 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 決有同等效力,是以受刑人如係對於因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 刑裁定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應向該為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 為之。




 ㈡本件上開A、B、C裁定均係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詳附 表),依據前揭說明,受刑人認檢察官前述函文之執行指揮 為不當,自有權向本院聲明異議,且因受刑人係就上開A、B 、C裁定向本院聲請重新定刑,本院自有必要合併審酌該3裁 定之數罪及其判決確定結果,是本院將所分之3聲明異議案 件合併審理而為裁定,合先敘明。
三、受刑人聲明異議無理由:
 ㈠按前揭二、㈠法文所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 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 而言。又凡以國家權力強制實現刑事裁判內容,均屬刑事執 行程序之一環,原則上依檢察官之指揮為之,以檢察官為執 行機關。檢察官就確定裁判之執行,雖應以裁判為據,實現 其內容之意旨,然倘裁判本身所生法定原因,致已不應依原 先之裁判而為執行時,即須另謀因應。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 體裁定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原則上基於一事不再理 原則,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已經 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惟若客 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 ,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者,則屬例外,依受最高法院刑事 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拘束之同院110年度台 抗字第489號裁定先例所揭示之法律見解,應不受違反一事 不再理原則之限制。刑法第50條就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設 併合處罰之規定,顯係採限制加重主義,此乃恤刑之刑事政 策下,蘊含啟勵受刑人兼顧其利益之量刑原則。是因受刑人 所犯數罪應併罰,而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原則上雖應以 數罪中最先確定案件之判決確定日期為基準,就在此之前所 犯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於特定之具體個案中,若所犯 數罪部分前業經裁判定其應執行之刑,對此等分屬不同案件 然應併罰之數罪更定執行刑時,除應恪遵一事不再理原則, 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禁止不利益變更之要求外,為落 實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俾利於受刑人之恤刑政策目的, 保障受刑人之權益,如將各該不同前案中定應執行之數罪包 括視為一體,另擇其中一個或數個確定判決日期為基準,依 法就該確定判決日期前之各罪定應執行刑,得較有利於受刑 人,以緩和接續執行數執行刑後因合計刑期可能存在責罰顯 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自屬上述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 而有另定執行刑之必要之例外情形(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 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經查,A裁定附表編號1,即該群組最先判決確定日為106年5 月31日,B裁定附表編號1,即該群組最先判決確定日為107



年3月24日,C裁定附表編號1,即該群組最先判決確定日為1 08年7月27日,各與相同群組之餘罪合併定執行刑,確為於 法有據,其定刑結果10年2月(共7罪)、5年6月(共8罪) 及12年(共7罪),目前未經撤銷或改定,仍屬有實質確定 力之定刑裁定,依據前揭說明,原則上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 限制,不得全部或一部另定執行刑。而受刑人提起本件聲明 異議,並未指明具體、特定的重新定刑方式而可據以確認原 定刑及接續執行結果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的情形,受刑人 亦非向檢察官聲請重新定刑,經檢察官審核後予以否准(拒 絕),方向本院提起本件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 字第1268號裁定認聲明異議有理由的案件所經程序即符合此 一作法),則本院自無法審查受刑人所述聲請重新定刑的方 式是否符合具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的例外情形,亦無 法檢視檢察官之審查是否有理,此即為受刑人提起本件聲明 異議程序上之欠缺與瑕疵,且無從補正。
 ㈢經本院檢視三群組各罪之犯罪日期,如以A裁定群組之最先確 定日(106年5月31日)為基準,B裁定之編號6、7、8三罪, 可合併與A裁定之數罪定刑,但B裁定之編號1至5之各罪,犯 罪日期均在前揭基準日之後,自無法合併定刑,然此5罪仍 可自行成為一定刑群組,但因此5罪之最先確定日為107年3 月24日,而C裁定之各罪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後,自無從與此5 罪合併定刑,故C裁定仍應單獨成為一定刑群組,則依據前 揭說明,計算可能之定刑結果如下:
 ⒈A裁定加上B裁定編號6至8:
  10年2月加4月加8月加2年等於13年2月(最多);又因該3罪 之刑並無超過最長的A裁定編號6之7年10月,且仍屬毒品相 關犯罪,行為時間相去不遠,經裁量後亦可能不予再累加其 刑,維持10年2月(最少)。
 ⒉B裁定之編號1至5:1年1月(編號1至4原本定刑結果)加最長 的3年10月(編號5),則最多定刑4年11月,最少定刑3年10 月。
 ⒊C裁定:12年。
 ⒋從而,以上三組合計,受刑人最多將接續執行30年1月(13年 2月加4年11月加12年),最少將接續執行26年(10年2月加3 年10月加12年)。與原接續執行結果之27年8月相比,除非B 裁定之編號6至8及B裁定之編號1至4共7罪均不予斟酌加重, 才可能少執行1年8月,否則,此一重新定刑結果,甚至有可 能更為不利,自非前述「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而有另定 執行刑之必要之例外情形。
 ㈣至於如若逕以最晚的C裁定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108年7月27



日)為基準,雖A、B、C三裁定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 ,確符合合併定刑的要件,但將此22罪全部合併定刑,其定 刑結果應在8年以上(各刑中最長者之C裁定編號3),30年 以下(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的上限;內部界線計算後應為3 0年9月:8月【A之編號1、2】加1年1月【A之編號3】加4月 【A之編號4】加8年6月【A之編號5至7】加1年1月【B之編號 1至4】加3年10月【B之編號5】加4月【B之編號6】加8月【B 之編號7】加2年【B之編號8】加11年6月【C之編號1至6】加 9月【C之編號7】),與原接續執行結果之27年8月相比,亦 不見得較為有利,畢竟,受刑人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共 同與幫助、既遂與未遂)多次,行為時間從000年0月間至00 0年00月間,另有施用、持有毒品、偽造文書、收受贓物、 恐嚇取財等罪質不完全相同甚至全然不同的多罪,即便依照 限制加重原則、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考量,重新定刑亦未必 輕於原接續執行結果,同樣無法逕認有何客觀上責罰「顯不 相當」而有另外定刑之必要。
 ㈤從而,承前㈡所述,受刑人此次聲明異議的標的為案由欄所載 三份指揮書,該等指揮書乃檢察官各憑附表所示本院三件確 定的定刑裁定而為刑之指揮,受刑人並未指明如何重新定刑 ,可發現原本定刑及接續執行結果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 」的例外情形,亦不曾向檢察官聲請,請求依前揭最高法院 大法庭裁定意旨重新定刑,經檢察官否准後,再以該執行函 文向本院聲明異議,而本院自行計算如㈢、㈣重新定執行刑之 作法,對受刑人均未必能明顯更為有利,反而均可能更為不 利,最高法院大法庭所揭示的定刑裁定一事不再理原則,目 的在避免重複定刑的危險,只有在非常例外的情形下,才能 重新定刑,且法院受理聲明異議案件,仍應尊重檢察官對於 刑之執行指揮權限,由檢察官行使或不行使後,才由法院審 查其裁量與決定,實不應由法院跳過檢察官的審核權限,直 接決定能否重新定刑,是本案受刑人所為聲請,從形式上的 欠缺、瑕疵,到實體上的不符合客觀責罰「顯不相當」的理 由,皆經本院論述如前,受刑人前揭主張,僅係徒憑己意想 爭取重新定刑的機會,自非可採。
四、綜上,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既曾各經本院之A、B、C 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確定,原則上即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拘 束,受刑人單純請求重新定刑,卻未先向檢察官聲請而經檢 察官否准,亦未指明如何重新定刑能夠確認本案有客觀上責 罰顯不相當等例外情形,依據前揭各項說明,其聲明異議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伶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附表:
(一)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892號裁定(A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之罪 幫助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間某日-105/03/17 105年間某日-105/03/17 105/08/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542號等 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1542號等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468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80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805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2468號 判決日期 106/05/31 106/05/31 107/03/0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805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417號 107年度台上字第231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05/31 106/10/12 107/07/0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1525號(已易科罰金執畢)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助字第1525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872號 經裁定定刑為8月(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5/11/14 105/08/08 105/09/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82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4321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432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468號 107年上訴字第1399號 107年上訴字第1399號 判決日期 107/05/03 107/12/28 107/12/2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2468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06/04 108/04/03 108/04/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632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291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291號 編號5至7經原判決定刑徒刑8年6月
編     號 7 罪     名 販賣第二毒品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5/11/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3432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上訴字第1399號 判決日期 107/12/2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13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4/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291號 編號5至7經原判決定刑徒刑8年6月
(二)本院109年度聲字第4409號裁定(B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6/08/14 107/01/03 106/12/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8366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76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4274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52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 判決日期 107/02/23 107/12/28 108/04/1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4274號 107年度審簡字第152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03/24 108/02/12 108/04/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9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9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96號 編號1至4經裁定定刑為徒刑1年1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轉讓禁藥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得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6/12/05 106/08/07 106/05/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770號等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77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 107年度訴字第1121號 107年度訴字第1121號 判決日期 108/04/17 108/10/23 108/10/23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 107年度訴字第1121號 107年度訴字第11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5/10 109/02/18 (撤回上訴) 109/02/18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59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704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705號 編號1至4經裁定定刑為徒刑1年1月
編     號 7 8 罪     名 共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6/05/21 106/05/24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770號等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字第777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12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78號 判決日期 108/10/23 109/06/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112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7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2/18 (撤回上訴) 109/07/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704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704號
(三)本院111年度抗字第307號裁定(C裁定)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偽造私文書罪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年 犯 罪 日 期 108/01/29 108/01/29 107/10/08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088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452號 基隆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0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3732號 108年度簡字第3330號 109年度訴字第350號 判決日期 108/07/04 108/06/28 109/12/22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3732號 108年度簡字第3330號 109年度訴字第35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7/27 108/08/02 110/01/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編號1至6,經臺灣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0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收受贓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7/09/13 107/08/31 107年8、9月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花蓮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68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606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66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54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614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614號 判決日期 108/12/25 109/12/29 109/12/29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54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614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61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1/28(撤回上訴) 110/02/09 110/02/0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6,經臺灣桃園地院110年度聲字第10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月
編     號 7 罪     名 共同恐嚇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000年00月下旬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8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445號 判決日期 110/05/1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44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8/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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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