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760號
TPHM,113,聲,1760,2024080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仲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119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仲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仲庭因加重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係採「限制加重 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 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 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 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 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 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 ,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 ,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 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 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 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 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 裁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受刑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尚未執行完畢等情, 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判決在卷供參,與數罪 併罰之要件核屬相符,是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要無不合。本院審酌定執行刑之 內、外部界限,及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行為態 樣相同,併其犯罪時間之間隔、犯罪動機、侵害法益、罪數



等一切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 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並考量本院詢問 受刑人對於本件聲請之意見後,受刑人表示其已知錯,與被 害人達成和解及賠償損失,獲得被害人之原諒,請求從輕酌 定執行刑,以早日回歸社會等情,此有陳述意見狀附卷可佐 (見本院卷第49頁),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附表 受刑人羅仲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8年5月初至109年4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109年3月10日」,應予更正) 000年0月間至同年3月10日(聲請書誤載為「108年5月初至109年4月7日」,應予更正)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5179號等 新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517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本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2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52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1月28日 112年11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 確定 日期 113年5月9日 113年5月9日 備註 新北檢113年度執字第6250號 新北檢113年度執字第6250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