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410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楊智棋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8年執更字第924號、109年執更助字第7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智棋(下稱受刑 人)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081號 裁定(下稱A裁定)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及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808號裁定(下稱B裁定)諭知 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茲A、B裁定接續執行,長達10年2月 之久,對受刑人實屬過苛,悖離定應執行恤刑之目的,而使 責罰顯不相當,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 旨,本件應重新為適當之組合,將A、B裁定所示各罪一同合 併定刑,或以較有利受刑人方式重新定刑,以符罪責相當原 則,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A、B裁定,另為適法之裁 定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雖定有明文,惟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 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及沒收之法 院而言。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 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 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59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刑事訴訟 法第484條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者,係指執行之 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 權益而言。故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 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又受刑人科刑裁判確 定後,檢察官本即應依裁判本旨指揮執行,是應併罰之數罪 業經法院裁判定其應執行刑者,除有例外得由檢察官再行聲 請法院定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外,檢察官即應依裁判所定之應 執行刑執行;至於數罪併罰未經法院定應執行刑者,或原定 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判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 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檢察
官基於其為國家裁判執行機關之地位,應本其職權,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 揮執行之檢察官未為之,經受刑人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 察官聲請,仍遭拒時,自得對檢察官之否准指揮執行聲明異 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82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犯詐欺取財、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 竊盜等數罪,經本院以A裁定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確定,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執更字第9 24號指揮執行;又因犯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 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等數罪,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B裁定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受刑人不 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以109年度抗字第907號裁定抗告駁 回確定,後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執更助 字第78號指揮執行,受刑人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等 情,有前開裁定、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是 依前開規定及說明,受刑人以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9年 執更助字第78號之執行指揮不當為由聲明異議,自應向諭 知該裁判(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08號裁定) 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之,始為適法,是本院並無 管轄權。準此,受刑人就B裁定部分誤向本院聲明異議,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再觀諸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其雖以「108年執更字第924 號、109年執更助字第78號」為對象,惟究其實際文義, 實係指摘因A、B裁定接續執行,使其所犯數罪被拆分於不 同之裁判中導致定刑過重,而請求本院更為裁定,則依首 揭說明,可知聲明異議之對象乃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 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科刑裁判,則受刑人並未指出 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 處,其僅就原確定之A、B裁定分別所定之應執行刑,循聲 明異議程序再事爭執,是此情與刑之執行或執行方法有指 揮違法或不當情形迥異。況A、B裁定確定後,應執行之數 罪中並無存有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 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之 情形,故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顯於法無違,本院並無重 行審酌及更為裁判之餘地,是受刑人就A裁定部分聲明異 議,即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綜上所述,受刑人所為聲明異議或於法不合,或非有理由, 均應予駁回。至受刑人如認有符合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形, 得向執行檢察官提出請求,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