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1875號
TPHM,113,上訴,1875,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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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郁明



選任辯護人 廖泓翔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中華民
國112年12月18日所為112年度金訴字第1171號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312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科刑(含各罪宣告刑及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上開撤銷部分,黃郁明各處附表「本院認定」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壹、本院審理範圍
  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 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本件被告黃郁明經原審判 處罪刑後,檢察官及被告均提起上訴。因檢察官及被告於本 院審理期間,當庭明示僅針對原判決之科刑部分上訴,至於 原判決有關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之認定,均不在其等上訴 範圍;被告亦不再主張先前上訴時否認犯罪之辯解(見本院 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31頁、第245頁至第246頁)。依據首 揭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之科刑部分。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經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及沒收部分,固均非 本院審理範圍。惟本案既屬有罪判決,且科刑係以犯罪事實 及論罪等為據,故本院就科刑部分之認定,係以原判決認定 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為依據。至於被告經原審認定所犯共 同洗錢罪部分,雖因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13年7月31日經修正 公布,自同年8月2日起施行,將修正前第14條之條次變更為 第19條,新法復就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新臺幣( 下同)1億元以上,區分不同刑度;然因新舊法對於洗錢行 為均設有處罰規定,且原判決有關罪名之認定,非在本院審 理範圍,則本院自無庸就被告所犯罪名部分之新舊法進行比 較,附此敘明(洗錢防制法有關自白減刑規定修正部分,因 屬本院審理範圍,此部分之新舊法比較適用,詳後述)。



二、上訴意旨。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所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致多人蒙受高額損失,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造成整 體社會危害,使惡質財產犯罪得以順利遂行,及隱匿不法 所得去向,應予嚴懲。原審量刑過輕,請求撤銷改判適當 之刑等情。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坦承全部犯行,且於本院審理期 間,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請求從輕量刑等情。三、本院之判斷。
(一)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 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第16條規定,自同年月16日起生效施 行;復於113年7月31日經修正公布變更條次為第23條,自 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行為時法(即112年6月14日修正 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 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時法(即112年6月 14日修正後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裁判時法(即11 3年7月31日修正後第23條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 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 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 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 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依行為時規定, 行為人僅需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得減輕其刑; 惟依中間時規定及裁判時規定,行為人均須於偵查「及歷 次」審判中均自白,裁判時法復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 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減刑規定。經比較之結果,中間時 及裁判時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二)被告就原判決附表一、二所示各次犯行,均應依累犯規定 加重其刑。
   被告前因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 第1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本院以108年度 上訴字第5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詐欺案件,經原審法 院以106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③詐欺案件,經本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原上訴字第55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並由原審法院就上開①、②



、③案所處之刑,以109年度聲字第17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4年8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後,於110年11月8日假釋 出監,嗣因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未執行之刑以已 執行論,於111年9月8日執行完畢,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憑。是檢察官主張被告所為本案犯行,係於上 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應成立累犯 等情(見起訴書第3頁,本院卷二第59頁),應屬有據。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成立累犯之 前案均為詐欺,與本案犯行屬同類型犯罪,顯見被告未因 前案入監執行而記取教訓,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則就 其所為本案各次犯行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不生行為人所 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而有加重必要。檢 察官主張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見起訴書第28頁, 本院卷二第59頁),核屬有據,爰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加重其刑。
(三)被告就原判決附表一、二所示各次犯行,均應依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1.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經制定公布,自 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明定犯 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者,為該條例所稱詐欺犯罪。又犯詐 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 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 亦有明文。所謂自白,係指對於自己所為犯罪事實全部或 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而言;且不論其係自動或被動,簡單 或詳細,1次或2次以上,暨其自白後有無翻異,均屬之。  2.被告就原判決附表一、二所示各次犯行,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業經原審認定明確。又被告於偵 查中,對於原審認定其加入水房團,負責記帳、對帳、轉 帳、收取人頭帳戶等工作,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等 節坦認無誤;復於原審、本院審理中,就所犯各次加重詐 欺罪之犯行,均自白不諱(見偵20312〈二〉卷一第545頁至 第577頁、卷二第31頁至第53頁,金訴卷一第203頁、第41 8頁至第423頁、卷二第170頁、第245頁,本院卷二第29頁 、第278頁至第298頁)。足認被告於偵查中,雖辯稱其沒 有騙人(見偵20312〈二〉卷一第560頁),然與前述原審認 定被告係負責水房工作,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分工完成詐 欺犯行,非認定被告負責直接向被害人施行詐術之事實, 並無相違,自難僅以被告於偵查中所述上詞,逕對其為不 利認定,是認被告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對於所犯上開詐 欺犯罪均自白。




  3.被告因參與本案犯行,領得報酬6萬元,業經被告自動全 數繳交等情,已據被告供承明確(見金訴卷一第205頁) ,並有被告繳交犯罪所得資料單、本院收據在卷可憑(見 本院卷二第497頁、第499頁)。參酌前揭所述,就其本案 所犯各次詐欺犯罪,自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47條前 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經審理後,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而予科刑,固非無見 。惟①檢察官於起訴書主張被告所為本案各次犯行均成立 累犯,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核屬有據;原審未依累犯 規定加重其刑,原判決亦未就此有所說明,容有未洽。② 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與附表編號3、16、25、31、63、7 2所示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依約給付部分款項,此有被告 提出之和解書、轉帳證明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二第309頁 至第319頁、第473頁至第495頁);③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 例係於原審判決後制定。是檢察官上訴指稱原審量刑過輕 ,雖無理由。然被告上訴請求從輕量刑,為有理由;且原 審有累犯認定不當、未及審酌及適用上開②、③有利被告之 事項及減刑規定等情形,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五)量刑。
  1.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於行為時,正值青年 ,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參與詐欺集團,負責擔任 記帳、對帳、轉帳、收取人頭帳戶等工作,與詐欺集團成 員共同洗錢,造成國家查緝犯罪受阻,並助長犯罪之猖獗 ,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危害金融安全,所為實值非難;惟 其於本案詐欺集團中,非居於主導或核心地位,併被害人 之人數、損失金額等節。又被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就參 與犯罪組織及洗錢部分,分別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 條第1項後段、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 項所定自白減刑要件,及其就原判決附表二所犯洗錢罪僅 屬未遂;復於本院審理期間,與上開被害人達成和解,並 依約給付部分款項,足見其積極填補犯罪所生損害,犯後 態度尚可。另被告自陳具有高中肄業之學歷,目前擔任成 衣工廠業務工作,月收入約3萬元,及其已婚,與妻子在 婚前育有1名現年5歲之女兒,尚未辦理認領程序,其現與 妻子、女兒、父親同住,需扶養父親、女兒等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63頁)。再被告除前開成立累犯 之前科外,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刑確 定之品行,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本判決附表「本院認定」欄所示之刑。



  2.考量被告本案所犯數罪之犯罪動機、手段、態樣、分工角 色相似,侵害同類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罪數等一切情 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 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鈞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鈺提起上訴,檢察官江林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審罪刑 本院認定 備註 1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告訴人龔美華遭詐騙1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玖月。 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告訴人吳月里遭詐騙1,77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被害人施昶宇遭詐騙2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捌月。 被告自行與告訴人施昶宇和解(本院卷二第317頁) 4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告訴人黃蓮珠遭詐騙2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玖月。 5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告訴人鄭雍錡遭詐騙4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拾月。 6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告訴人郭琇瀅遭詐騙1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玖月。 7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告訴人林輝明遭詐騙12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玖月。 8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告訴人陳三介遭詐騙3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玖月。 9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告訴人林大翔遭詐騙16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玖月。 10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告訴人陳宜君遭詐騙58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1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被害人王家燻遭詐騙22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告訴人許忠憲遭詐騙45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告訴人蕭清琳遭詐騙1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玖月。 14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告訴人黃威能遭詐騙5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拾月。 15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5(被害人莊碧紅遭詐騙22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玖月。 16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6(告訴人陳錦章遭詐騙20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被告自行與告訴人陳錦章和解(本院卷二第319頁) 17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7(被害人王凌卿遭詐騙23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8(被害人黃瑞揚遭詐騙17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9(告訴人陳文婷遭詐騙1,15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20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0(告訴人郭峻廷遭詐騙1,00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21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1(被害人葉麗雪遭詐騙142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2(被害人林文章遭詐騙26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3(告訴人陳尹玲遭詐騙6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玖月。 24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4(告訴人呂麗鳳遭詐騙751萬6,768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25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5(告訴人楊基湜遭詐騙6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捌月。 被告自行與告訴人楊基湜和解(本院卷二第311頁) 26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6(告訴人余義山遭詐騙5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玖月。 27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7(告訴人孫文昌遭詐騙36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拾月。 28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8(告訴人許玉篇遭詐騙6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拾月。 29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9(告訴人周桂珍遭詐騙192萬120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0(被害人陳雅玲遭詐騙18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1(告訴人白慶隆遭詐騙10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被告自行與告訴人白慶隆和解(本院卷二第315頁) 3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2(告訴人林慧珍遭詐騙6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拾月。 3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3(告訴人阮鈺婷遭詐騙12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34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4(被害人賴奕蓁遭詐騙15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5(告訴人楊豐澤遭詐騙226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6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6(告訴人翁程疇遭詐騙5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拾月。 37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7(告訴人張廷光遭詐騙1,07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38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8(告訴人楊淑君遭詐騙17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9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9(告訴人廖娟冠遭詐騙12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40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0(告訴人倪成章遭詐騙351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1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1(被害人鄭鳳裕遭詐騙35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2(被害人吳姿萱遭詐騙1,356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4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4(告訴人吳榛娗遭詐騙14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4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5(告訴人謝清鵬遭詐騙30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45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6(告訴人劉志瑋遭詐騙10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46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7(被害人侯明惠遭詐騙13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47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8(告訴人遲培彤遭詐騙20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9(告訴人唐正中遭詐騙89萬8,600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處有期徒拾壹月。 49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0(告訴人蘇仲煌遭詐騙5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拾月。 50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1(告訴人黃國政遭詐騙10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51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2(告訴人林玩杏遭詐騙265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3(被害人謝淑華遭詐騙40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4(被害人郭月秀遭詐騙40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4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5(告訴人許家維遭詐騙1,19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55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6(被害人羅雛萍遭詐騙10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56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7(被害人林淑美遭詐騙215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7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8(告訴人謝宛辰遭詐騙26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8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9(告訴人黃麗琳遭詐騙27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9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0(告訴人賴碧霞遭詐騙44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0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1(告訴人魏啟勳遭詐騙3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玖月。 61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2(告訴人張台英遭詐騙431萬元;競合參與犯罪組織罪)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6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3(告訴人陳大慶遭詐騙1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玖月。 6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4(告訴人許績誠遭詐騙3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捌月。 被告自行與告訴人許績誠和解(本院卷二第309頁) 64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5(告訴人謝金澤遭詐騙5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玖月。 65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6(被害人陳銘泉遭詐騙118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66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7(被害人張呈榮遭詐騙1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玖月。 67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8(被害人江麗惠遭詐騙15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68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9(被害人王鯤遭詐騙48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69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0(告訴人王文忠遭詐騙25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0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1(告訴人江義宗遭詐騙32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1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2(被害人呂淑貞遭詐騙40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72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3(告訴人鄭經珠遭詐騙2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捌月。 被告自行與告訴人鄭經珠和解(本院卷二第313頁) 73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4(被害人魏麗真遭詐騙30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玖月。 74 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5(告訴人林芯敏遭詐騙15萬元)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處有期徒刑玖月。 75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被害人何潔以遭詐騙193萬元;洗錢未遂)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處有期徒刑壹年。 76 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告訴人張程華遭詐騙10萬元;競合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未遂) 黃郁明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處有期徒刑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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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