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消防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矚上更一字,112年度,19號
TPHM,112,重矚上更一,19,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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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得斌


選任辯護人 魏志修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消防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
度矚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590號),提起上訴,
判決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劉得斌犯失火燒燬現有人在之建築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緣劉得添於民國90年間購入位於桃園縣○○鄉○○○○○○○市○○區○ ○○○路000號之1、2樓鐵皮屋建物,在1樓經營游泳池、在2樓 經營「亞洲保齡球館」,後保齡球館部分停業,胞弟劉得斌 於102年年中某日起,向劉得添承租2樓經營「新屋保齡球館 」,大哥劉得源平日協助機器維修保養等球館事務,其亦與 劉得添(2人涉罪嫌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其妹劉 佳琳與其兩個女兒一同睡在1樓非營業區域,該址同時為現 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現有人在之建築物。
二、劉得斌接手重新經營後,身為上址2樓新屋保齡球館之負責 人,為消防法之管理權人,亦為建築法之使用人,本應注意 新屋保齡球館易引發火災之火源等消防事項,此屬「各類場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12條定之甲類場,其面積 達1,500平方公尺以上,依據該標準之相關規定,應設有「 自動撒水設備」、「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含偵煙探測器)」 等消防安全設備,並定期維護、檢修,以防止火災之發生, 而劉得斌對球館相關消防安全設備狀況及申報檢修等規定理 應清楚,即便依相關規定委由消防公司業者處理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申報事宜,亦應確實監督,自行掌握應改善項目及維 修必要,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館內自動 撒水設備、煙霧偵測系統之火警自動警報系統等消防設備已 不堪用,於104年1月19日晚上結束當日營業後,又疏未注意 自行或使由員工徹底檢查館內有無遺留之菸蒂等易燃物,致 當晚至翌日(20日)凌晨1時58分許之期間內,西南側之女 更衣室金屬垃圾桶遺留未完全熄滅的菸蒂,經由一定時



間悶燒後起煙並醞釀出明火,但該處的自動撒水設備及煙霧 偵測系統等消防安全設備並未確實發生作用,火勢及濃煙仍 順著牆角往天花板竄,進入樑下空間,並往他處持續蔓延、 擴大、蓄積,後保齡球館右側開始有煙霧竄出及火光,桃園 市政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下稱119勤務指揮中心) 於同日(20日)凌晨2時2分許,接獲民眾報案稱上開場有 燒焦味,可能發生火災後,遂通報各消防單位前往救災,經 由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第二大隊救災救護大隊新屋分隊、富岡 分隊、永安分隊、第三大隊救災救護大隊新坡分隊、觀音分 隊、草漯分隊陸續抵達並進入火場救援、滅火,初期便救出 長年從事義消工作且於火災發生時在其內之劉得斌劉得源 ,該棟建築物內已無其他人,但火勢仍未能有效撲滅,於同 日凌晨2時55分許,火場正面全面燃燒,並於同日凌晨2時57 分倒塌,該棟鐵皮建築物因而燒燬(各分隊隊員蔡長融、陳 彥茗、陳鳳翔曾重仁張桂彰謝君杰共6人於救災過程 中不幸罹難,但不可歸責於劉得斌,詳乙、不另為無罪諭知 部分之述)。  
三、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簽分偵查 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證人林文智於104年4月20日之調詢及偵訊證詞: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為之陳述,除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 文。
 ㈡證人即消防隊員林文智上開同日之調詢及偵訊證詞(見偵259 0卷七第230至242頁筆錄),經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見 本院卷二第42頁筆錄,理由詳本院卷一第264頁以下)。 ㈢本院認定,林文智當初係因涉嫌圖利本案火場即新屋保齡球 館之業者即被告劉得斌,被以貪污案件之被告身分接受上開 詢(訊)問,該案後經本院另案以109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判 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林文智等人無罪確定(下稱貪污另案 ),依據該案一審法院勘驗林文智上開調詢筆錄的勘驗結果 ,及林文智之該案一審證詞,實應認定林文智於同日調詢、 偵訊為涉嫌圖利業者的相關陳述及具結證詞,確非基於其 充分自由意志下為陳述(參本院卷一第130至133頁貪污另 案之本院判決)。 




 ㈣是以,依據首揭法律明文,對本案被告而言,林文智上開調 詢筆錄,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3等例外容許傳聞證 據具有證據能力之情形存在,上開偵訊筆錄,又經辯護人釋 明容有非自由意志下為調詢陳述之心理壓力延續至同日偵 訊的情形,既為貪污另案不採,於本案自應認定顯有不可 信的情況,依法皆無證據能力。 
二、其他經本院引用之證據方法:
  其他本件認定犯罪事實引用之卷證資料(詳下述及者), 非傳聞之物、書證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 序取得,與本案亦有自然之關連性,傳聞證述及書面部分 ,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準備程序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 結,均不爭執該等卷證之證據能力,亦未曾提出關於證據能 力之聲明異議(見本院卷二第17至66頁筆錄),本院認本案 此部分卷證之取得,無涉非法取供或有何不當偵查手法,引 為證據為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物 證)、第159條之4、之5(傳聞證據)等規定,此部分認定 事實引用之證據方法均有證據能力。
貳、被告答辯: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自102年年中起向劉得添承租上址2樓,作 為新屋保齡球館營業使用,而劉得添劉得源劉佳琳及劉 佳琳之子女,平時則居住上址1樓,案發當晚保齡球館發生 火災,內部物品、鋼骨、鋼樑結構及牆壁鐵皮因受火熱而燒 損、碳化、彎曲、變形致屋頂、鋼樑坍塌而燒燬等情,但否 認有過失犯行,辯稱:我有定期檢修電線,並定期請消防士 檢查消防設備,消防士向消防局做消防申報後,消防局會來 檢查,如有缺失會先行警告,給我改善期,直至全部改善為 止。我每次都有改善完畢,以消防人員來複查時,我都有 通過,火災的發生,我沒有過失等語。
二、辯護人辯護稱:依據消防局火災鑑定報告,起火原因為電氣 因素引發電線走火,但未能說明何謂「電氣」因素,亦無法 證明被告有何具體過失行為引發火災,被告經營球館期間, 包含偵煙系統檢查等項目,都有通過檢查或檢修後合格,貪 污另案被告或證人指諸多缺失的陳述及相關書面,格式不 全、錯誤百出,難認可採等語。
參、本案火災的發生與卷附鑑定結果:
一、經查,被告於102年年中左右,以每月租金新臺幣14萬元, 向劉得添承租上址2樓,作為新屋保齡球館營業使用,為新 屋保齡球館之負責人,劉得添劉得源劉佳琳劉佳琳的 兩個女兒,平時都居住上址1樓,1樓兼由劉得添長年經營游 泳池,上開保齡球館亦屬現有人在之建築物,而新屋保齡



球館於104年1月20日凌晨1時58分許,右側開始有煙霧竄出 ,並伴有紅色火光,接著濃煙開始變多,發生本案火災,民 眾於2時2分許通報119指稱有燒焦味,消防員據報前往現場 救災,但火勢仍持續延燒,致上開保齡球館全面燃燒,內部 物品、鋼骨、鋼樑結構及牆壁鐵皮因受火熱而燒損、碳化、 彎曲、變形致屋頂、鋼樑坍塌,最後整棟燒燬等情,業據被 告始終坦認無誤,並稱自己剛回到家就接到劉得添來電說保 齡球館發生火災,便趕回現場,約2分鐘消防隊員就到了等 語明確,證人劉得源(大哥)、劉得添(二哥)亦於偵查中 證述無誤,並有消防局火災搶救報告書(初期消防隊便救出 被告、劉得源,建築物內已無其他人)、火災動態資料及處 置概況表、無線電內容(共244通)、119勤務中心通話記錄 (共324通)、原審勘驗筆錄、周遭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新屋分駐蔡坤德現場錄影畫面之勘驗筆錄、現場勘 察報告書、照片、平面圖等資料在卷可查,且有起訴書附表 一「時序表」相關卷證可憑(被告均不爭執),則該址1、2 樓居住、營業狀況,於本案並無疑義,本案火災的發生時點 及建築物整棟燒燬的結果,亦足堪認定。
二、火災發生並致整棟建物燒燬是「結果」,關於火災發生的「 原因」研判,卷內有以下鑑定報告(意見):
編號 鑑定機關(人) 文書名稱及相關卷證在 1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調查科主辦,該府火災鑑定委員會等協辦。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外放,全一冊),下稱消防局鑑定書或鑑定意見(原審稱之為鑑定意見A)。 2 中央警察大學之鑑定人陳火炎等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鑑定書(見偵2590卷六第30至92頁),依據該鑑定書的用語及起訴書的援用,下稱警大鑑定意見A(原審稱之為鑑定意見B)。 3 中央警察大學之鑑定人陳金蓮教授 中央警察大學鑑定書(見偵2590卷六第30至92頁),依據該鑑定書的用語及起訴書的援用,下稱警大鑑定意見B(該鑑定書第54頁以下);另參編號1之第214至251頁之初步簡報(含照片說明);併參陳金蓮教授以鑑定人身分到庭作證之本院審理中證詞(見本院卷二第140至163頁筆錄)。 備註:陳金蓮教授原受火災鑑定委員會請求,前往現場協助勘查兩次,後因出國,未能參與編號1之討論,僅提出初步勘查報告供附卷;檢察官囑託該校鑑定,但因其出國,未全程參與勘查或討論,但仍提出書面資料及意見併入鑑定書內。 三、上述鑑定意見中「起火點」及「起火原因」研判之摘要: ㈠消防局鑑定意見:
  經鑑識、研判認:①起火處是在000號2樓新屋保齡球館西南 側天花板上方處。②勘查現場,發現000號2樓新屋保齡球館 西南側天花板上方有1條電源線,電源線絕緣被覆嚴重受熱 、熔凝、碳化,銅導線裸露並有熔斷情形;清理現場,發現 000號2樓新屋保齡球館西南側,有多條電源線,電源線絕緣 被覆均嚴重受熱、熔凝、碳化,銅導線裸露並有熔斷情形。 ③採樣證物1:000號2樓更衣室(西南側)處電源線熔痕之位 置、燒損及封緘情景;採樣證物3:000號2樓後側(西南側 )天花板處電源線熔痕之位置、燒損及封緘情景。採樣電線 證物以巨觀實體觀察法及微觀金相觀察分析法發現證物1及3 :含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受熱熔解固化造成之熱 熔痕相同。④清理暨復原000號2樓西南側處燃燒殘餘物,未 發現有其他引火物。⑤綜合研判,起火原因以電氣因素之可 能性較大。
 ㈡警大鑑定意見A(多數說):
  經鑑識、研判認為:①勘查2樓保齡球館西南側天花板上方, 發現之三股電線已斷掉,並有類似短路之痕跡。三根電線之



另一端,同樣已斷掉,並有類似短路痕跡之電線。雖送消防 署鑑定結果屬於熱熔痕,並非短路熔痕,但熱熔痕有火場溫 度達銅之熔點1083℃,才會造成,何以在二樓保齡球館西南 側天花板上方之電線有這些熱熔痕,其他之鐵皮屋頂下方並 未發現,因此顯示該處在火災發生時,受到較高之溫度。② 依劉得斌談話筆錄述「球館屋頂有隔熱泡棉,屋頂鐵皮與 天花板中間間距,最高約4米最小約1米」。由於泡棉主要成 分是二異氰酸甲苯和二氯甲烷混合發泡而成,屬於易分解與 高發熱之物質,再依消防局之搶救時序,在搶救之過程只發 現小火與濃煙,等到大量濃煙竄出時,即造成鐵皮屋頂倒塌 ,可研判是天花板上方之鋼樑已承受一段時間之高熱。③綜 合研判起火處位於2樓保齡球館天花板上方西南側處。而天 花板上方除電線外並無其他發火源,因此不能排除電線發火 之可能性。
 ㈢警大鑑定意見B(少數說):
  經鑑識、研判認:①更衣室西南牆角處即倉庫入口與風管下 方處,有一菸蒂垃圾桶(上方有供人丟菸蒂的小槽,雙層金 屬材質,分內外桶,有4支腳支撐),底部鏽蝕,內部物品 已燒失、內層與底部嚴重變色,附近物品燒燬嚴重,底部塑 膠地毯嚴重燒燬碳化,倉庫隔間H型鋼朝垃圾桶處,卡煙變 色較嚴重、低點約為垃圾桶高度(垃圾桶旁封條主機的卡煙 低點也是),更衣室上方空調風管、空調口變色情形較為嚴 重,更衣室附近有一掉落門鎖,一側嚴重燒燬變形,另一側 僅受煙燻未變形。②南側(左側)7根鐵柱中之第6根變形、 下彎最嚴重,南側(左側)先塌下,北側(右側)被拉而下 彎。③研判起火點為菸蒂垃圾桶(底部),該處起火後同時 引燃西南側可燃性裝潢板及垂直裝潢板,接著延燒至南側倉 庫與西(南)側空調走道上方天花板的隔熱泡棉。四、從而,依據卷附三份鑑定書或鑑定意見,大家一致認同保齡 球館「西南側」應為起火處,該「西南側」有一女子更衣室 (旁邊是倉庫,詳以下平面圖照片,翻拍自消防局鑑定書第 274頁),牆角有一垃圾桶,但消防局鑑定意見及警大鑑定 意見A均認天花板上方的電線處有電氣因素的發火導致火災 的可能性較大,警大鑑定意見B則認為該垃圾桶應為起火處 ,殘留之未熄滅菸蒂為火種,與垃圾混燒後起煙、生明火, 再引燃西南側裝潢板並向上延燒至天花板處。則就西南側確 切起火處及其起火原因,確有不同認定。
   (該圖下方並有罹難消防員的陳屍位置,詳乙之述)五、證人即鑑定人陳金蓮教授於本院審理中之具結證詞: ㈠剛開始我陪檢察官到現場,我們也爬到屋頂去看,從外觀,



然後從內部很多細節,我找到的起火點是一個垃圾桶,該垃 圾桶基本上它本來應該是防煙起火的垃圾桶,若是菸蒂,要 放在上面,若要丟垃圾是從下方有個開口丟進去,因為起火 點就在垃圾桶,火災之前垃圾桶上面就沒有放菸蒂的蓋子, 勘察報告書中有放這個垃圾桶的照片,這些照片最重要的是 說它有一個無焰燃燒的悶燒期,也就是這個垃圾桶如果放在 這邊,是天花板掉東西下來,不會有長時間悶燒的機會。這 個垃圾桶有兩層,很顯然是我把外面打開以後,一般起火是 「V」Pattern的,這是明火點燃,但是如果它有無焰燃燒, 就是菸蒂在裡面悶燃,它可能會有一段時間,根據我們做實 驗的結果,可能3分鐘、半小時、3個小時、5個小時都有可 能,就是依照裡面可燃物的狀況,悶燒期因為還沒有明火, 以是類似拱狀的痕跡,因為這個垃圾桶是金屬的,它很顯 然的留下此痕跡,等到它開始醞釀到裡面的垃圾可以燃燒時 就會發展出明火,就會變成這樣的V再上去,以我將這個 現象稱之為鐘漏型、沙漏型的痕跡,這個痕跡只有無焰燃燒 才會留下的痕跡,我就是根據這樣,第一、找到正確起火點 ;第二、找到無焰燃燒的現象。我們判斷吸煙行為引起的 火災有4個條件,當然菸蒂可能就燒完了,我們不可能鑑定 有菸蒂,但是要有4個要件,第一、要有吸煙的行為;第二 、醞燒的時間要合理;第三、要有特殊的燒痕(譬如現在垃 圾桶特殊的燒痕);第四、燒起來以後的發展現象是合理的 ,也就是從這個垃圾桶燒起來,然後最後把整個燒掉,這個 延燒路徑要交代的很清楚,在本案中我覺得要件是完備的, 以我提出這個原因是因為菸蒂起火。
 ㈡保齡球館現場是類似現在法庭的裝潢,女更衣室就在隔離指 認室內,天花板的飾板部分是蓋到屋頂,意思是說這個垃圾 桶的煙燒上來以後,第一門是關的,有天花板,以煙會蓄 積濃度,煙本身是一種可燃性的瓦斯,當它在醞釀時,煙就 關在女更衣室內,一直這個明火出現時,溫度就有了,就會 把煙燒起來,但在這段期間,消防員進去找的時候他找不到 ,因為只有在冒煙,這個門是關著的,比較不幸的是它沿著 牆角,我們叫作「牆角效應」,就是這個煙會順著牆角,很 快會燒到天花板,但是它燒穿天花板以後沒有燒出來,因為 裝潢板把它隔起來了,以它就燒到天花板去了。因為保齡 球館是鐵皮屋、人字型的屋頂,以當它燒到這個角落時, 國王十字火車站就是這樣,就是有一個斜的效應,因為有隔 熱棉,以就順著這個燒到天花板人字樑的上面,燒了以後 變成天花板內的煙又太濃了,太濃以後它就像一隻睡夢中的 老虎,因為太濃、氧氣不夠,就是裡面在悶燒而已,這個濃



度太濃以後有個狀況會發生,就是如果有人送進去新鮮的空 氣,它就會爆燃,這叫backdraft,是「爆燃」,跟「閃燃 」(flashover)不一樣。
 ㈢我們根據事後現場消防員的空氣瓶,可以發現當這個天花板 往下炸的時候,消防隊在救災有個原則就是情況不對的時候 ,他會把瞄子往上掃射,往上掃射就可以保護他,以如果 這個有一格被他沖破了,新鮮的空氣進去了,這時候就會產 生煙爆,是從天花板炸下來的,以我們可以從很多建築物 的外觀及天花板上面炸下來的痕跡,外觀就是天花板以上有 爆炸的現象,消防隊員揹著空氣瓶,我們可以判斷當時他是 採取低姿勢,因為空氣瓶是立式的,若是採取低姿勢,揹在 背後是有點這樣的狀態(證人拿錄音筆模擬約45度角), 以我們發現那個炸下來的水平的炸痕,這個空氣瓶是呈這個 方向,以我的判斷是天花板煙爆炸下來以後,這幾個消防 隊員就沒有辦法逃出來了,因為在一剎那之間就沒辦法逃生 ,我認為它不是一個閃燃的現象,是天花板空間裡面往下炸 的現象。我認為他們做的垃圾桶排除實驗模擬其實跟當時 的狀況是不一樣的,最少他不能用這個實驗來證明不是垃圾 桶。
 ㈣如果火災是天花板的電線引起的,那麼要天花板往下燃燒, 如果是垃圾桶燒起來,是由下面往上面燃燒,其實我們可以 看得到,從垃圾桶往上燒的V Pattern,就是它後來發展成 明火燒到牆角,然後整個往上燒的這個Pattern,裡面的證 據都是符合的,若是天花板燒下來,至少這個垃圾桶沒有機 會燒成這樣,以我認為從天花板燒下來機率不大。從下面 燒上去跟由上面燒下來不同,在我報告的照片裡面也詳實敘 述在更衣室上方有排煙口,排煙口是一個金屬的,在更衣室 上方的排煙口生鏽或腐蝕的情況特別嚴重。起火點如果是在 左後側天花板上方,這應該是往下燒下來的,應該要有往下 燒下來的跡證,我認為它沒有,以把它排除。 ㈤延燒的路徑在我報告的照片都有,就是沿著牆角燒上去的痕 跡,還有燒上去天花板裡面以後,再往屋頂方向燒的痕跡, 在天花板上方有悶燒,或者最後有氣爆的痕跡其實都有留下 來,甚至在牆角外面的牆壁都有留下這樣的燒痕。我們爬到 屋頂然後往更衣室的方向拍,更衣室屋頂變色的情形跟其他 不一樣,這個煙在更衣室的天花板是有聚積一段時間的,更衣室屋頂的變色情形跟其他不一樣,那是因為它累積可 燃性的煙,然後剛開始從那個地方也有冒煙出去。    ㈥短路有分兩種,一種叫「原因痕」、一種叫「結果痕」,原 因痕是在火災發生之前造成火災的原因,我們叫作「一次痕



」,如果是火災以後被燒才短路的,這叫「二次痕」,基本 上這三股電線都已經斷掉,這叫「短路痕地圖的製作」,假 使從這個地方燒到天花板,電還沒有斷掉,它把它的披覆燒 掉以後,正電跟負電有機會接觸,這個地方是會短路,這個 短路就是二次痕,因為是從下面燒上去的,但這個地方並沒 有說它是一次痕,就是他沒有證明它是原因痕,以它有短 路痕,但是這個短路有可能是一次或二次,在我的專業裡面 ,我會覺得它是二次痕。若是電氣火災,我們除了這個地方 沒有發現任何的短路痕,一個線路發生火災,找不到任何一 個短路痕,這個有可能是一次痕、有可能是二次痕,但是這 整個報告中並沒有證明它是一次痕,如果我們做短路地圖的 話,它是二次痕。「因為起火點已經不是在天花板,以天 花板的短路就不可能是原因」。  
六、本院依據前揭鑑定書、鑑定意見書、現場勘查結果與相關照 片、相關人等陳述之卷內證據,認定鑑定人陳金蓮之鑑定意 見為可採(即由保齡球館西南側之女更衣室內垃圾筒悶燒蓄 積產生明火,由下往上燒之警大鑑定意見B),理由如下: ㈠鑑定人陳金蓮以書面及證詞,清楚說明其參與現場勘查、拍 照,透過現場女更衣室垃圾桶內外、下方地毯、裝潢隔板、 排風口、天花板內、外、屋頂等處受燒情形,找到女更衣室 內牆角之垃圾桶起火後,引燃西南側可燃性裝潢板及垂直裝 潢板,接著延燒至南側倉庫與西(南)側空調走道上方天花 板的隔熱泡棉區的V型延燒路徑,支持由下往上燒的研判結 論,並解釋警大鑑定書附照片:①女更衣室裡面的鎖頭已 經熔解非常嚴重,但是外面的鎖頭還有留下金屬的顏色,意 思是初期在燒的時候,這個門是關著,以裡面的鎖非常嚴 重,但是外面的鎖是比較不嚴重的(編號B30);②這個垃圾 桶在管理上可能有點問題,它本來是要放菸蒂的安全沙盤已 經不在了,是本來就沒有;天花板東西掉下來時,裡面的東 西都燒完了,如果今天是從上面燒下來,天花板的東西掉下 來應該會把垃圾蓋著,垃圾不會燒,但是其實這個垃圾全部 都燒完了,這也是協助我們知道說是天花板燒下來的還是垃 圾桶燒出來的。垃圾桶裡可以看出發火燃燒後的垂直火焰燒 痕(鐘漏型痕跡),把垃圾桶翻過來可以看到菸蒂開始放的 位置留下來的燒痕(編號B47、50、51、55、56【當庭圈 出疑似原本菸蒂的位置】等);③垃圾桶燃燒的煙的Pattern ,我畫一個紅色的斜線,那其實就是從每一根C型鋼變色的 位置,就是沿著我畫的紅線上去的,以紅線的上方都已經 變色了,紅色的下方是比較不嚴重的,它就是有一個這樣的 趨勢(編號41至43)等節,經核確與各該照片呈現的狀況相



一致,足見此一鑑定意見實有充分論據。
 ㈡上開三份鑑定意見就起火處(球館西南側),意見實屬一致 ,但就由上往下燒?由下往上燒?確有不同意見,但鑑定人 陳金蓮充分說明現場欠缺由上往下燒的延燒路徑等相關事證 ,並說明西南側天花板三股電線受燒短路的燒痕(熱熔痕) 、融斷等現象,無法證明是一次痕(原因痕)還是二次痕( 結果痕),則起火處已經不是天花板,電氣因素起火就應該 可以排除,自不能以電線的燒痕作為該處是起火點的論據( 其稱:由上往下燒的意見,違反先找到起火點再找原因的火 災調查原則),則透過天花板處電線短路的燒痕建立該處電 氣因素產生火災的可能性較大的研判,相關論據即欠缺完整 性及因果證明。
 ㈢針對其他鑑定意見「排除」菸蒂垃圾桶起火(由下往上燒) 的可能性之看法(即起訴書第13、14頁引述警大鑑定意見A 的內容):①鑑定人陳金蓮詳述:事後模擬,客觀條件要相 同,消防局雖有針對此金屬製垃圾桶進行火災試驗與FDS電 腦模擬燃燒,證明應該不會延燒,但我事後有問消防隊你們 是怎麼實驗的,他就說為了要錄影,以他是用木板蓋女更 衣室的房間、門是打開的、沒有天花板,但一個金屬的垃圾 桶如果沒有天花板、門又是打開的,它大概沒有機會燒到天 花板,因為它的明火高度是有限的,但本案女更衣室的門是 喇叭鎖、是關起來的、有天花板,天花板是蓋到屋頂,導致 煙被關在女更衣室內,蓄積濃度,直到明火出現,溫度有了 就把煙燒起來,透過「牆角效應」,煙順著牆角,很快會燒 到天花板等語明確,其證詞並有鎖頭內、外燒損嚴重程度明 顯有別,作為當時女更衣室的門是關著的之論據,則本院認 消防局此一模擬實驗的排除方法,確有明顯瑕疵。②垃圾桶 確有外層下方的腳至內層的底部相距8公分等雙層設計,鑑 定人陳金蓮再說明:那個腳架,有個高低上來的沒錯。照片 B55就是我講的鐘漏型痕跡,甚至我們把它翻過來,還好它 也離地板有個高度,以照片B56顯示,我們把垃圾桶翻過 來,都還可以看到菸蒂在哪個位置(當庭圈註)等語,則警 大鑑定書指「不管是上方延燒或是熱傳導之延燒,均不易 發生」之判定,實與火場照片等事證有相當落差,確有疑問 。③鑑定人陳金蓮反覆強調,可燃性的煙,瀰漫在密閉的更 衣室裡,透過蓄積產生明火,明火燒到煙後,透過「牆角效 應」順著隔板往上從縫隙燒到天花板裡面去,這個過程需要 一定時間,「消防署公布的入室搶救標準SOP中有說,入 室之前要先掃天花板,但是其實他們進去的時候因為煙不大 ,以他們進去時並沒有掃天花板,如果到後期再掃天花板



就會有這個狀況」等語,適足以說明,反對意見認為如更衣 室起火,何以搶救的消防人員未及時發現?但這是因為救災 的消防員一旦未透過掃射天花板的方式查悉上方裝潢飾板更 上方的隔熱泡棉區已蓄積大量濃煙,自不容易第一時間知道 問題的嚴重性,何況,由上往下燒的多數鑑定意見,與鑑定 人陳金蓮的由下往上燒之鑑定意見,在起火處即西南側女更 衣室附近的看法,並無明顯出入,這是相對於入口最深處的 位置(詳前現場圖),則不管怎麼延燒,事實就是,入內的 消防員真的沒有及早發現該處有異狀並有效防止火勢蔓延, 而致火勢仍持續擴大、惡化,自然無法如多數意見言,以 為何消防員未第一時間發現的理由作為排除由下往上燒的根 據。從而,多數鑑定意見排除由下往上燒的可能性之上述理 由,難認充分。
 ㈣前已述及,鑑定人陳金蓮因出國,未能參與消防局鑑定相關 會議的討論,僅提出初步勘查報告檔案供附卷參考,後檢察 官囑託中央警察大學鑑定,陳金蓮又因出國,未全程參與開 會討論,但仍提出書面資料及意見併入鑑定書內,然其業已 透過於本院審理中到庭作證,詳為說明各該書面意見(含照 片)的意義及其研判的論據,已如前述;反觀,消防局的鑑 定意見及警大的鑑定意見A,雖理由及結論大致相同,但是 檢察官之以另囑託警大鑑定,就是希望有專業火場鑑識經 歷、學識的學術機構提供第二意見,而非同樣鑑定人的意見 同時出現在兩處,致上開尋求第二意見的目的無法達成,對 此,鑑定人陳金蓮證稱:消防局的部分,我看了2次現場、 開了1次會,因為我出國要去演講大概有1、2個月回不來, 以我在市政府的委員會參與到一半,當時委員會還沒有作 成結論,我寫了自己的一份報告,還特別跑到消防局讓他們 簽收,要他們一定在委員會上把我的報告秀出來,但他們好 像沒有完成這個動作,我的鑑定意見在這邊就被忽略了,後 來這個案子移到警察大學來,我們也有一個委員會,在這個 委員會,理論上如果你第一次有完全參與,你第二次就應該 要迴避,因為你已經都表達了,我是因為我的意見沒被表達 ,以我覺得我應該要在這邊再陳述我的意見。有人從頭到 尾都有參與,還參與實驗,但是到警察大學鑑定他又不迴避 ,開會有來簽名,但沒有聽到我的意見就離開,然後就說投 票表決,我無法接受,以最後就把我的意見放到報告裡, 「警察大學從來沒有出兩份結論的,就是因為當時我覺得我 的證據已經這麼清楚了,我應該要能做出這一點的堅持,這 才是鑑定人應該有的倫理」,他們曾經參與第一次鑑定的人 ,「可以到現場來協助我們後面要做鑑定的人,可以協助說



明,但不能再投票了,他應該是列席,而不是當委員」等語 甚明,而經比對消防局鑑定書及警大鑑定書可知:①陳金蓮 於104年1月20日及同年月22日兩度到場勘查,有簽到表為憑 ;②兩份鑑定書都有放入陳金蓮提供的檔案(照片),後者 並將之列為鑑定意見B,與陳火炎等教授出具的鑑定意見A做 區隔,此即陳金蓮謂「警察大學從來沒有出兩份結論的」 之由來;③除陳金蓮外,警察大學鑑定人另有陳火炎、沈子 勝、吳貫遠黃敬德、黃伯全,其中陳火炎、沈子勝黃敬 德3人,均已先列名在桃園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委員之列 並出席開會,則陳金蓮指,已經全程參與消防局鑑定的委 員,到警察大學鑑定又未迴避的狀況,確有憑(且不只一 位)。從而,本院認為,消防局鑑定意見及警大鑑定意見A 之以論據及結論大致相同,依上開委員組成及參與方式看 來,實有違檢察官委託二次鑑定,理應係為了取得完善且意 見來源不同的「第二意見」之本意,程序上具有重大瑕疵, 自不應以陳火炎等教授全程參與之多數意見看法都相同,即 認為鑑定人陳金蓮之少數意見不可採。
㈤至於鑑定人陳金蓮證稱:抽菸行為引起的火災,第一,要有 吸菸的行為;第二,醞燒的時間要合理;第三,要有特殊的 燒痕(譬如現在垃圾桶特殊的燒痕);第四,燒起來以後的 發展現象是合理的。關於第三、四點,其皆以現場照片等事 證說明清楚,本案火場都具備,關於第一、二點,眾周知 ,保齡球館應為不可能完全禁菸的營業場,前揭女更衣室 內的垃圾桶,亦為理應有盛裝菸蒂的金屬上盤(安全沙盤) ,以防未完全熄滅的菸蒂與底下垃圾混燒起火,但火災後勘 查,該垃圾桶已無此上盤,將導致可能有菸蒂與垃圾混燒而 在垃圾桶裡悶燃、醞燒的狀況,又依據被告104年1月20日桃 園市政府消防局談話筆錄及同日偵訊筆錄(見消防局鑑定書 第45頁以下、偵2590卷一第84頁),被告稱其當日(20)0 時許打烊、關燈,後離開現場,打烊前最後一組客人離開大 約是在19日23時30分許離開,後來20日1時35分許,其又回 去拿護照,女子更衣室的門當天是打開的狀態,其從外面看 沒有異狀,其有特別要求女子更衣室門在下班一定要開等語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則稱:(為何該垃圾桶已經缺少盛裝菸 蒂的盤子?)該垃圾桶是放在女更衣室,不是放在外面給客 人使用,只是放垃圾的,每天下班前要走的最後一個人,我 都要求門要打開,我或是最後的人會去檢查,當天我是最後 檢查,垃圾則是由其他人打包(見本院卷二第284頁筆錄) ,以上雖均無法明確認定誰有特定的吸菸行為,但因本案火 場及起火處最有可能殘留的引燃物質理應為菸蒂,縱使店家



設定該垃圾桶只是裝垃圾,但仍不能排除有被丟入菸蒂的可 能,被告雖為火災前最後打烊、檢查之人,但其如未確實檢 查垃圾桶本身或謂打包的垃圾,亦不能排除實際殘留有未 熄滅的菸蒂但其未發現的可能性,何況其稱有規定女更衣室 門要打開,自己當天也看到門是打開的云云,但依火場勘查 結果及鑑定人證詞,女更衣室門的喇叭鎖,裡面側燒損情形 嚴重,外面側仍留下金屬的顏色,堪認初期在燒時,這個門 是關著等節甚明,顯然被告上開述並不符合當時現場情形 ,又鑑定人再對醞燒合理時間證稱:我的學生做實驗時,採 取最容易的方式,裡面放紙張、報紙、面紙、二根或一根點 著的菸蒂,學生就去醞釀了,最快的也有10分鐘就燒起來了 ,最慢的也有2個鐘頭要下課了還燒不起來,要看垃圾桶裡 面有什麼垃圾,如果垃圾桶裡面有果皮什麼的,那又是另外 一回事,日本曾經有最高的記錄是菸蒂裹在毯子裡面,然後 又放到桶子裡面去,以那裡面是缺氧的狀態,那個毯子又 可以醞釀很久,以它有超過10個小時,這當然是實驗的數 據,至於要多久要看當時垃圾桶的狀況;本案火場無法做關 於醞釀或悶燒時間長短的研判,因為有的垃圾全部燒燬, 當天花板東西掉下來時,裡面的垃圾是全部燒燬的,因為它 有二層垃圾桶以內桶的現象是留很完整的證據,以只 能從內桶來證明、研判說有經過長時間的悶燒等語,從而, 被告前揭火災凌晨最後的打烊及目視檢查,顯然無法排除未 完全熄滅的菸蒂已經存在於該垃圾桶內,正處於在內桶與若 干桶內垃圾混放醞燒期的可能性,該保齡球館於火災發生前 數小時或前一整天皆正常營業,自非無人進入而不會殘留菸 蒂的狀況,則鑑定人陳金蓮前揭由下往上燒的鑑定意見,仍 符合其自己述之此類火災四要件,不會因為無法確定特定 的吸菸行為及菸蒂遺留的正確時點便認為應加以排除其可能 性。
 ㈥再針對辯護人的質疑,辯護人稱:西南側天花板上方的燒損 狀況,能否與西南側女更衣室內的垃圾桶往上延燒的位置建 立明確上與下的關係,仍有疑問等語;然而,鑑定人業已詳 為說明從垃圾桶起煙、蓄積、引燃明火、煙霧與火勢往上延 燒(倚牆效應)、從縫隙進入天花隔板上方的隔熱泡棉區, 再往他處蔓延、擴散的整個向上延燒的路徑及現象,已如前 述,亦稱:只有更衣室的排煙孔(空調口)留下嚴重燒痕( 警大鑑定書第77頁之B25照片,女更衣室屋頂板被燒穿時, 天花板尚被延燒,且迎向垃圾桶的方向【西向】變色範圍較 多,背向垃圾桶的方向【東向】變色範圍較少,第79頁之B2 8照片,垃圾桶上方的圓形通風口留下更具方向性的變色差



)等語明確,可見鑑定人陳金蓮此鑑定意見,已然建立合理 且有明確現場事證為憑的由下往上之延燒路徑(地圖),該 火場既有明確延燒至他處甚至整個建築物,致天花板整個坍 塌的連動現象,辯護人前揭質疑,自無法有效排除鑑定人陳 金蓮此一研判之可能性。
七、綜上,比對各該鑑定意見及卷內事證,本院認定,上址2樓 保齡球館,位於西南側的女更衣室內一垃圾桶,因欠缺安全 上盤,未完全熄滅的菸蒂於火災前某一時間點被丟入,致與 其內垃圾混合悶燃醞燒,因此產生煙霧、明火,蓄積並向上 ,透過天花板隔板縫隙進入隔熱泡棉區,再進一步往他處擴 散,火勢因而蔓延、擴大,持續延燒,終致上開保齡球館全 面燃燒,牆壁鐵皮燒損變形、屋頂鋼樑坍塌,最後整棟燒燬 ,此一火災起火點、起火原因及最後結果,均足堪認定。肆、被告經營本案保齡球館的過失在及其因果關係:一、按刑法第14條第1項過失犯的歸責要件,向認:依據法令明 文規定或社會上共通的行為準則或安全規則,特定人具有注 意、避免危險發生之義務,而其日常生活經驗上及當時客觀 情狀上確有預見、注意可能(事實上具有防止法益侵害結果 發生之可能性),若其不注意而發生法益侵害之結果,二者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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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