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3年度,17號
ULDV,113,聲,17,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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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登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告)黃文章間撤銷贈與事件(即本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1 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伊父)先前對伊向鈞院提起撤銷 贈與座落雲林縣○○鄉○○段000 ○0 ○000 ○0 地號等筆土地訴 訟,雙方乃於民國113 年4 月19日當庭達成和解,伊同意將 上開土地歸還予相對人在案;另訴外人黃登科黃登源(即 相對人之子)則當庭同意伊仍得使用坐落在前揭土地上之未 辧保存登記之建物,並同意在庭外另立協議書予伊,惟甫下 庭,黃登科黃登源2 人即翻臉不認帳,直言無簽協議書之 必要,黃登源更傳訊息予伊,表示相對人另要再對伊提起訴 訟,追討在本案和解中已表示放棄之座落雲林縣○○鄉○○段00 0 ○000 地號土地,伊為求自保爰向鈞院聲請交付是日之言 詞辯論程序之錄音光碟云云;並提出通訊軟件(Line)對話 擷圖1 份為佐。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是訴訟當事人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依規定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 上利益必須持有法庭錄音光碟之正當合理關連性,而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乃為本院113 年度重訴字第1 號撤銷贈與事件 (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而系爭事件於113 年4 月19日 行言詞辦論程序時,因雙方互有讓步已當庭成立和解乙節,  ,此有和解筆錄在卷足憑。且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 條第1 項),因之,相對人縱 表示欲另對聲請人再行提起訴訟,請求聲請人返還座落雲林



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云云,仍應受上開訴訟上和 解之拘束。職是,聲請人以其有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為由 ,聲請交付113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程序之錄音光碟,難認有 正當合理關連性,不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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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