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13年度,7號
ULDV,113,簡,7,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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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7號
原 告 沈鴛鴦
訴訟代理人 許莉翎
被 告 黃筱蕎
法定代理人 王美娟
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事實及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8月2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9月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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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