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蕭貝珊
相 對 人 蕭陳毛職
關 係 人 蕭芳芽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蕭陳毛職(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蕭貝珊(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
指定蕭芳芽(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蕭貝珊、關係人蕭芳芽分別為相對人 之孫子女(即相對人長子蕭豐裕之長女)、四女,相對人於 民國109年8月15日因腦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 宣告,並指定聲請人蕭貝珊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關係 人蕭芳芽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 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 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 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 、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 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 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 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 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 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 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 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 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 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
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 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件為證。又依上開相對人之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記載,相對人之障礙等級為「重度」 ,顯示相對人屬病情嚴重之病人,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 ,復據鑑定人即廖寶全診所廖寶全醫師出具鑑定報告稱:相 對人是1位老年失智症合併腦中風的多重病因失智症的88歲 女性,意識朦朧,理平頭,面帶微笑,約束固定於輪椅上, 身上置有鼻胃管和尿布,尚有口語能力但口齒不清也常答非 所問,會說或習慣回答「你猜」,或習慣性點頭回答許多問 題,定向感差,認不出來其孫女和處所且無人際互動,左側 偏癱,無法站立或行走,對痛刺激有明顯退縮反應,不能遵 照簡單指示或不能了解指令,外觀上還似正常但記憶力和理 解力嚴重退化,無法處理個人事務,已達到精神障礙或其他 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辦識其 意思表示之效果,重度障礙程度回復可能性低,建議為監護 宣告等語,有鑑定人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堪信 聲請人之主張屬實。本院審酌上情,認為相對人現已因失智 症導致重度智能及言語障礙狀態,而無法表達其內心意思, 日常生活起居均須他人協助照護,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情狀,故聲請人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次查,聲請人蕭貝珊為受監護宣告人蕭陳毛職之孫子女,而 受監護宣告人之配偶蕭福炎、長子蕭豐裕均已歿,其最近親 屬除聲請人外尚有長女黃蕭芳敏、四女即關係人蕭芳芽、孫 子女蕭景鴻(即相對人長子蕭豐裕之長子)、蕭妤庭(即相 對人長子蕭豐裕之次女)等情,有上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 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情,並考量聲請人及關係人蕭芳芽 分別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孫子女、四女,各有意願擔任受監護 宣告人之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且受監護宣告人 之長女黃蕭芳敏、孫子女蕭景鴻、蕭妤庭對此亦表同意,有 同意書1份在卷可按,是聲請人應有監護受監護宣告人之能 力,並適於任之,本院認由聲請人蕭貝珊擔任監護人,及由 關係人蕭芳芽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符合受監護宣告 人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1111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選定 蕭貝珊為受監護宣告人蕭陳毛職之監護人,及指定蕭芳芽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