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即 相對人 程得勝
程惠郎
程仁宗
程仁助
程仁文
程文楠
程江來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
相 對 人
即 聲請人 程冬明
訴訟代理人 程威龍
相 對 人 程施綉娥
程憲聰
程聰智
程華智
陳雪英
陳鏡任
陳柏舟
陳俊霖
陳瑞貞
程嘉毅
嚴苑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各當事人應分別給付聲請人程得勝、程冬明之訴訟費用,確定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均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 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 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 ,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 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 92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訴訟費用,除裁判費外,專指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及同法第466條之3所定訴訟文 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 費、旅費、運送費、公告法院網站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法院所命到場之當事人到場費用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 或訴訟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第三審律師之酬金及其他進行訴 訟必要之費用。次按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
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和解成立者,當 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 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84條亦有明定。復按當事人分擔訴 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 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 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文 。
二、經查:
㈠本件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 62號民事判決,當事人不服上訴,嗣兩造於民國113年3月5 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62號成立訴 訟上和解,並約定:第一審及第二審(不含上訴人聲請退還 裁判分3分之2部分)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比例負擔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訛。又經本院調卷審查 各項收據後,並發函通知各當事人一併提出費用計算書,相 對人即聲請人程冬明具狀向本院提出計算書,並提出相關收 據影本為憑,請求本院一併予以計算。
㈡依聲請人即相對人程得勝提出之單據及補正狀所載,其先行 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112元、地政勘查及地 籍圖謄本費用17,100元、估價師鑑定費90,000元,共計176, 212元。復依相對人即聲請人程冬明提出之文件及單據所示 ,其支出第二審裁判費34,556元(扣除已退還之3分之2裁判 費)。另其他當事人均未就本件聲請提出任何單據並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本院爰僅先就程得勝、程冬明所支出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之,惟如當事人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 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㈢經本院依兩造所聲請及所提出單據核算,本件訴訟費用共計 為210,768元(計算式:69,112元+17,100元+90,000元+34,5 56元=21,768元),並依兩造和解筆錄所約定之比例核算各 當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比例後,當事人等各應負擔之訴訟 費用額均詳如附表「訴訟費用負擔金額」欄所示。經相互抵 銷後,各當事人應分別給付程得勝、程冬明之訴訟費用額, 依附表一核計後,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均依首揭規定, 加計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均四捨五入)編 號 共有人 訴訟費用 分擔比例 應負擔之 總金額 應給付程得 勝之金額 應給付程冬 明之金額 1 程聰智 1/20 10,539元 8,811元 1,728元 2 嚴苑來 1/10 21,077元 17,621元 3,456元 3 程冬明 4/35 24,088元 13,227元 0元 4 程華智 1/140 1,505元 1,259元 246元 5 程嘉毅 1/35 6,022元 5,035元 987元 6 程惠郎 1/30 7,026元 5,035元 1,151元 7 程文楠 1/30 7,026元 5,035元 1,151元 8 程仁助 1/15 14,051元 11,747元 2,304元 9 程仁文 1/15 14,051元 11,747元 2,304元 10 程仁宗 1/15 14,051元 11,747元 2,304元 11 陳雪英 1/120 1,756元 1,468元 288元 12 陳鏡任 1/120 1,756元 1,468元 288元 13 陳柏舟 1/120 1,756元 1,468元 288元 14 陳俊霖 1/240 878元 734元 144元 15 陳瑞貞 1/240 878元 734元 144元 16 程得勝 1/5 42,154元 0元 0元 17 程江來 1/10 21,077元 17,621元 3,456元 18 程施綉娥 1/30 7,026元 5,874元 1,152元 19 程憲聰 1/15 10,539元 11,747元 2,304元 備註: 程冬明應給付程得勝之金額為20,139元(計算式:176,212元×4/35=20,139元);程得勝應給付程冬明之金額6,911元(計算式:34,556元×1/5=6,911元)。二人應給付之金額互相抵銷後,應由程冬明給付程得勝13,228元(計算式:20,139元-6,911元=13,2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