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湯秋蝶
聲 請 人 湯秀蠣
前列湯秋蝶、湯秀蠣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湯文彬於民國113年5月2日死 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 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遺產 繼承拋棄書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 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湯文彬於民國113年5月2日死亡,聲請 人為被繼承人之姊妹,屬第三順序繼承人,且第二順序之父 母均已死亡,固有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為證。而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直系血 親卑親屬中,除子女輩湯慧敏、湯淑媛、湯雅雯、湯庭禎、 湯俊章等5人聲明拋棄繼承外,尚有孫(女)輩之陳顥文、蔡 易霖、陳弘穎、蔡依庭、吳佳妮、吳允揚、湯騰輝等7人未 為拋棄繼承,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先順 序之繼承人孫(女)輩陳顥文、蔡易霖、陳弘穎、蔡依庭、吳 佳妮、吳允揚、湯騰輝等7人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 ,是聲請人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 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