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377號
ULDV,113,司票,377,2024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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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77號
抗告人 即
相 對 人 蔡銘華聯美牙醫診所

一、上列上抗告人就其與聲請人東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之本票
裁定事件提出抗告,而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應依非訟
事件法第17條第1項前段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爰依同
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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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