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3年度,56號
ULDV,113,司拍,56,202408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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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東勢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木英


相 對 人 林孟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28日 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等之擔保,設定最高限 額新臺幣(下同)3,042,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為135年12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 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①於105年12月29日向聲請 人借用2,340,000元、②於107年10月16日向聲請人借用350,0 00元,詎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①1,774,500元及利息 、違約金、②79,391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 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 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林孟岳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 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 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5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東勢鄉 明倫 1208-1 97 97分之37 002 雲林縣 東勢鄉 明倫 1208-25 92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56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49 雲林縣○○鄉○○段0000000地號 雲林縣○○鄉○○街00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3層 一層75.39 二層75.39 三層56.72 207.50 陽台 3.68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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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