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1554號
ULDV,113,司執,31554,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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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155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聰直
債 務 人 蔡予彫即蔡維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等。惟該 第三人所在地(分別設於台北市大安區、中正區)或應為執行 行為地為臺北市大安區、中正區,則應由應執行標的所在地 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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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達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