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31023號
ULDV,113,司執,31023,20240808,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1023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黃連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人壽保險投保資訊及 郵局存款資料,惟債務人住所係在高雄市小港區,有債務人 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