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29476號
ULDV,113,司執,29476,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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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9476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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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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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林吉祥
何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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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等住所係 在分別新北市永和區、嘉義縣,有債務人等戶籍資料附卷可 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儒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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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