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19738號
ULDV,113,司執,19738,202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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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9738號
債 權 人 吳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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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瓊惠間拆屋還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 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經本院發文命其逕向斗南地 政事務所預繳費用俾利現場履勘作業,該函文已於民國113 年7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履勘當日經書記官 電詢債權人其代理人稱:漏未至地政事務所繳納相關規費, 以致地政機關不及備妥資料赴現場勘測,有113年8月8日製 作之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繳納執行必要費 用,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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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