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廖英翔即廖清山之繼承人
廖滿美即廖清山之繼承人
廖品淳即廖清山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隆義、楊明振、楊瑞慧、林楊瑞香、
徐曉韻、楊薇茹、楊薇蓁、楊佳蓉、楊郭月嬌、楊能傑、楊
統智、楊惇皓、楊蕙萍、許楟悅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未
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9第4項第9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