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4年度,16號
PCDV,94,破,16,200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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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大坤興塑膠興業有限公司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大坤興塑膠興業有限公司因遭客戶 惡性倒閉跳票之影響,造成存款不足之事實而惡性循環,目 前又遭債務人地下錢莊委託前鋒討債公司將聲請人公司原料 、成品、半成品、模具等強行搬走,13台塑膠射出機約新台 幣(下同)850 萬元,強迫寶華租賃低價轉讓抵押債,低價 收購120 萬元,全數搬離,造成聲請人公司無法經營之狀況 ,只剩2 幢借給大坤鋼模工廠位於三重市○○路141 巷7 號 、131 巷10號廠房,目前現金全無,而且也被債務人劉添丁 先生聲明要繼續經營,簽下5 年契約並經法院公證,但劉添 丁無意經營,勵子2 幢內有大坤資產機台全數搬離,至今無 法經營,聲請人已無清償能力,爰依法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 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聲請宣告破產云云。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雖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模 具失竊表、債權登記一覽表、錢莊負債明細表、未登帳債權 明細表、債權人另要求聲請人開立商業本票為保證票明細表 等件,以證明其已無清償能力,惟聲請人就其陳稱失竊價值 高達66,619,800元之物品、13台價值計850 萬元之塑膠射出 機遭以120 萬元低價收購,以及2 幢廠房各價值1650萬元等 節,並未提出任何相關資料以實其說,且縱認聲請人所提上 開表件俱屬實在,亦僅足以證明聲請人有負欠該等債務,但 聲請人公司之現有資產總計為何,則未據聲請人陳報,聲請 人公司資產總額既屬未知,自難認聲請人之負債大於資產而 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況本院曾於94年5 月31日以板院通 民秋94年度破字第16號函通知聲請人於15日內補正:㈠大坤 興塑膠興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㈡大坤興塑膠興業有限公 司所有物品失竊之報案證明或其他得以證明確有失竊情事之 相關證明文件。㈢失竊物品價值合計00000000元之證明文件 。㈣大坤興塑膠興業有限公司所2 幢廠房各價值1650元之證 明文件。㈤大坤興塑膠興業有限公司財產目錄、92年及93年 度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報稅資料。並為調 查而通知聲請人於94年7 月1 日到院。惟聲請人於收受前開



通知後,迄未遵期補正,亦未到院說明。是本件聲請人聲請 宣告破產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姝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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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坤興塑膠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