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24號
債 權 人 林維得
債 務 人 劉冠馳
章佩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及
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224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請求金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號 001 113年7月15日 200,000元 180,000元 CH653515 113年7月29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