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682號
ULDV,113,司促,4682,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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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82號
聲 請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謝素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陳絹仔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聲
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
2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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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