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446號
ULDV,113,司促,4446,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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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446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元長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定


債 務 人 湯禮仲

許竹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848,264元,
及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規定之利率年息1.91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6個月以內者,
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一成計
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一
成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
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
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3.309%)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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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