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410號
ULDV,113,司促,4410,2024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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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10號
聲 請 人 賴佩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宜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11日發生送達聲請 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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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