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3年度,13號
ULDV,113,勞訴,13,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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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3號
原 告 蕭喬文
被 告 順彰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8月6日裁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3,333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 。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1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 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3至29頁 ),是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其訴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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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彰救護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