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86號
ULDV,112,簡上,86,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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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束桂珍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廖藴忱
束善勝

蔡順杰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束桂珍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束桂妮
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許立功律師
複代理人 蕭凡森律師
上列五人共同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石孟玄(公送)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複代理人 古晏如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謝少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後,惟因本件仍有事 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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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