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束桂珍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廖藴忱
束善勝
蔡順杰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束桂珍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束桂妮
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許立功律師
複代理人 蕭凡森律師
上列五人共同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石孟玄(公送)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律師
複代理人 古晏如律師
被上訴人即
上 訴 人 謝少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後,惟因本件仍有事 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