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2年度,52號
ULDV,112,家繼訴,52,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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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
原 告 蔡秀娟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訴訟代理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蔡燦煌
蔡翠媚

蔡雪梨
蔡玲玉

蔡奇勳
蔡孟眞

蔡孟秀
被告兼上一
人代理人 蔡鎮州
被 告 傅俊
傅怡嘉

傅信豪
傅怡華
被告兼前列
蔡燦煌、蔡
翠媚、蔡雪
梨、蔡玲玉
、傅怡嘉、
傅信豪、傅
怡華之共同
代 理 人 蔡采岑
被 告 傅信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4所示被繼承人蔡炎山之遺產,應予分割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4「分割結果」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除被告蔡采岑及其代理之被告蔡燦煌蔡翠媚蔡雪梨、蔡 玲玉、傅怡嘉、傅信豪傅怡華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茲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繼承人蔡炎山於民國108年3月27日死亡, 兩造與被繼承人蔡炎山之關係如附表二備註欄所示,兩造均 為其合法之繼承人,且對被繼承人蔡炎山遺產之應繼分比例 如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被繼承人蔡炎山並未以遺囑指 示遺產分割方法,亦無禁止分割情形,然兩造就被繼承人蔡 炎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難以達成分割之協議。為此提 起本件訴訟,請求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割被繼承人蔡炎山所 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
二、被告方面:
 ㈠被告蔡采岑兼被告蔡燦煌蔡翠媚蔡雪梨蔡玲玉、傅怡 嘉、傅信豪傅怡華之代理人於本院113年7月16日行言詞辯 論時到庭稱:對於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蔡炎山之遺產範圍無爭 執,且同意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土地變價分割,至於附表 一編號6所示之房屋已重建,且在本件繼承發生前就已經過 戶給被告蔡鎮州了等語。
 ㈡被告蔡奇勳於本院113年6月12日行言詞辯論時到庭表示:同 意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土地變價分割等語;被告蔡鎮州兼 被告蔡孟秀之代理人則於該次言詞辯論時到庭表示:同意附 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土地變價分割,至於附表一編號6所示 之房屋早已滅失,後來由我爺爺即被繼承人蔡炎山與我爺爺 弟弟的兒子蔡富國,共同重新起造,蓋完之後有二間,一間 是雲林縣○○鎮○○里○○路00號,一間是雲林縣○○鎮○○里○○路00 ○0號,雲林縣○○鎮○○里○○路00號是登記給蔡富國,雲林縣○○ 鎮○○里○○路00○0號是我爺爺蔡炎山的,後來我爺爺蔡炎山將 該房屋過戶給我,因此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房屋不能列入被 繼承人蔡炎山之遺產等語。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 表示意見,惟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未提出書狀作任 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 定有明文。又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 各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而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



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24條第2 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 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之意願、共有物之 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事為適當之分 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亦即裁判分割共有 物訴訟為形式之形成訴訟,其事件本質為非訟事件,故法院 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雖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 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之,然不受當事 人聲明之拘束。再者,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應以分割 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 性質上係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 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經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蔡炎山於108年3月27日死亡,其遺 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4所示之遺產尚未分割,而兩造 均為被繼承人蔡炎山之繼承人,應繼分各如附表二所示。又 兩造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遺產,已辦妥公同共有之繼 承登記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蔡炎山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 稅證明書、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土地登記謄本、被繼 承人蔡炎山雲林縣北港鎮公所訂立之興建市場合約書及雲 林縣北港鎮公所開立之收據共7張(每張繳納之金額為新臺 幣91,000元,共計新臺幣637,000元)等件在卷可佐,且為 被告蔡采岑兼被告蔡燦煌蔡翠媚蔡雪梨蔡玲玉、傅怡 嘉、傅信豪傅怡華之代理人、被告蔡鎮州兼被告蔡孟秀之 代理人及被告蔡奇勳到庭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被 繼承人蔡炎山所遺應予分割之遺產範圍,應以如附表一編號 1至5、7至14所示之遺產為其標的,堪予認定。 ㈢原告雖主張附表一編號6之房屋應列入被繼承人蔡炎山之遺產 分配云云,然依雲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稅籍編號00 000000000)所示,被繼承人蔡炎山所有之雲林縣○○鎮○○里○ ○路00號房屋,係57年間所建造之木石磚造(雜木)房屋, 而依最新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雲林縣○○鎮○○里○○路 00號房屋,係82年11月5日建造完成之鋼筋混凝土造之4層樓 建物,復經本院依職權向雲林縣政府調取82年間建造上開建 物之建築執照、使用執照等相關資料得知,上開建物係於82 年間,由蔡富國被繼承人蔡炎山2人共同起造樓層為4樓之 鋼筋混凝土建物2棟等情,有卷附之建築執照及完工照片等 相關資料附卷可參;而上開2棟建物建號分別為北港鎮廟西 段401建號(門牌為雲林縣○○鎮○○里○○路00號)、402建號( 門牌為雲林縣○○鎮○○里○○路00○0號),且401建號建物原登



記所有權人為蔡富國,於100年5月6日因分割繼承登記為蔡 耿弘、蔡騰輝所有,而402建號建物原登記所有權人為空白 ,於87年7月2日因買賣登記為蔡鎮州所有等情,有上開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在卷可稽,足認附表一編號 6即雲林縣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稅籍編號00000000000) 所示之房屋,至少於82年以前即已滅失,而82年間重新建造 之雲林縣○○鎮○○里○○路00號及51之1號建物,又分屬蔡耿弘 、蔡騰輝蔡鎮州所有,而非被繼承人蔡炎山所有,故重新 建造之雲林縣○○鎮○○里○○路00號及51之1號建物均非被繼承 人蔡炎山之遺產,不予列入遺產範圍分配。
 ㈣至於被繼承人對雲林縣北港鎮公所之債權(即已繳納之市場 重建款)部分,經本院函詢雲林縣北港鎮公所經其回覆稱: 被繼承人蔡炎山為市場攤位重建合約書之相對人,故重建負 擔款一律視為是被繼承人蔡炎山所繳納,然因年代久遠,相 關文件大多滅失,故僅能依照重建負擔款繳款書收據影本判 斷。經查,臨類9號第2期重建負擔款繳款書因影本解析度極 差,相關字體模糊不清,致難辨別是否係被繼承人蔡炎山所 繳納以外,其餘7筆負擔款項應可認定為已經繳納等語,有 該所113年3月1日港鎮建字第1130002216號函在卷可參,從 而,為避免日後再生爭議,本件市場重建款之債權金額,應 以雲林縣北港鎮公所回覆可以辨識之7張繳款書收據總額為 依據,故認定市場重建款之債權金額如附表一編號14所示。 ㈤又本件兩造繼承人就被繼承人蔡炎山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 而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間 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或被繼承人蔡炎山有以遺囑禁止遺 產之分割或定分割遺產之方法,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 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蔡炎山所遺如附表一 編號1至5、7至14所示之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 院審酌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4所示遺產之性質、利用價 值、經濟效用及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其等意願等情事後,認 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14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一編號1至 5、7至14所示「分割結果」欄之方式分割,尚符合遺產之經 濟利用與共有人之全體利益,自無不合,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 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 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 件分割遺產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 位,且均蒙其利,而被告應訴係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 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



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附表一:被繼承人蔡炎山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面積 權利範圍 分割結果 1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89.01平方公尺 全部 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84.26平方公尺 1/140 同上。 3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65.50平方公尺 1/140 同上。 4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277.81平方公尺 1/140 同上。 5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 75.27平方公尺 全部 同上。 6 雲林縣○○鎮○○里○○路00號房屋 (未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 50000/100000 已滅失。 7 北港鎮農會 (活期存款00000000000000) 15,358元及其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8 第一銀行北港分行 (活期儲蓄存款00000000000) 49元及其孳息 同上。 9 第一銀行北港分行 (支票存款00000000000) 836元及其孳息 同上。 10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活期儲蓄存款0000000000) 1,675元及其孳息 同上。 11 京城商業銀行北港分行 (活期存款000000000000) 102元及其孳息 同上。 12 中華郵政公司北港郵局 (活期儲蓄存款00000000000000) 661元及其孳息 同上。 13 天乙工業(股)公司60股 300,000元及其孳息 同上。 14 市場重建款〈債權〉 637,000元及其孳息 同上。

附表二:兩造對被繼承人蔡炎山遺產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備註 1 蔡燦煌 1/8 三子。 2 蔡翠媚 1/8 長女。 3 蔡秀娟 1/8 三女。 4 蔡雪梨 1/8 四女。 5 蔡玲玉 1/8 五女。 6 蔡采岑 1/8 六女。 7 蔡奇勳 1/32 孫子女(代位繼承被繼承人之長子蔡一郎之應繼分1/8) 8 蔡鎮州 1/32 同上。 9 蔡孟眞 1/32 同上。 10 蔡孟秀 1/32 同上。 11 傅俊介 1/40 女婿(再轉繼承被繼承人之次女傅蔡淑絹之應繼分1/8) 12 傅信豪 1/40 孫子女(再轉繼承被繼承人之次女傅蔡淑絹之應繼分1/8) 13 傅信榮 1/40 同上。 14 傅怡嘉 1/40 同上。 15 傅怡華 1/40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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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