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鍾新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聖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年終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0
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113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8,66
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