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562號
ULDM,113,聲,562,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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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彥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彥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彥德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 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 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 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 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 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 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 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 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 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 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 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 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 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 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291號裁定意旨參照)。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多起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 俱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為,而本院復為上



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簡易判決書、 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 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5罪,雖曾經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確定在案,有該裁定及上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 然依上說明,仍得與附表編號3至4所示新增之2罪合併定應 執行之刑,而本院就附表所示之7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 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界限外,亦不得重於 曾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新增之罪宣告刑之總和。爰斟酌受刑 人所犯各罪之案件類型均為侵入住宅竊盜罪案件,犯罪手段 、性質相近,且各次犯行間隔時間亦短,責任非難重複性高 ,兼衡受刑人之年紀與社會復歸可能性等情,暨受刑人對於 本件定刑所陳述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達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共4罪)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①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②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③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④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8日 ①112年1月21日 ②112年3月31日 ③112年4月11日 ④112年4月13日 112年3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56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23號等 彰化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1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21號 112年度易字第616號 112年度易字第1086號 判決 日期 112年7月24日 112年8月28日 112年12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121號 112年度易字第616號 112年度易字第108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28日 112年10月6日 113年2月1日 是否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 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66號(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963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31號 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44號 編號1至2之5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2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彰化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82號)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7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74號 判決 日期 113年5月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27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6月18日 是否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定情形 徒刑部分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9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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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