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82號
ULDM,113,聲,482,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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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智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字第1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智麒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智麒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 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㈠關於附表編號3、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最 後事實審案號」欄之記載,均應分別補充更正為「彰化地檢 110年度偵字第7852號等」、「110年度易字第621號等」; 附表編號6、10「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之記載, 應分別補充更正為「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991號等」、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47號等」。 ㈡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 均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前經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6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2至12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附表 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 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聲請人據此聲請就受刑人 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 會,已保障受刑人之陳述意見權,本院並審核有關卷證後, 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㈢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竊盜罪,其罪質相同,責任非難 重複之程度較高,並考量受刑人受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 減、其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並衡酌受刑人復歸社會 之可能性,暨受刑人表示:我知道錯了,希望從輕量刑之意 見(本院卷第97、121頁)等一切情狀,對受刑人所犯各罪 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 所犯各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前揭說明,均不得易科罰金, 自無庸併於主文記載其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附表:受刑人王智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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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