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95號
ULDM,113,簡,95,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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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奕鴻


選任辯護人 林俊生律師
被 告 黃進宗



選任辯護人 林麗瑜律師
被 告 陳徽明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4532號等),被告等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原
案號: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許奕鴻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三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黃進宗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
陳徽明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詳如附表各編號(依照起訴書附表二所為 編號)所載。本案在附表編號13所傾倒填置的土石為碎磚瓦 、廢塑膠等混合物,在附表編號16所傾倒填置的土石為大面 積的碎磚瓦、混凝土塊等混合物,在附表編號17所傾倒填置 的土石為碎磚瓦、混凝土塊等混合物,這些也就是實務上常 見拆除工程的產物,均為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所指廢棄物無 誤。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許奕鴻黃進宗陳徽明所為,均係犯均係犯廢棄物



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罪。被告三 人分別與同案被告紀志健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
㈡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 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所謂「犯罪之情狀」, 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 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 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資為判斷。本案被告許奕鴻黃進宗陳徽明共同提供土地填置營建廢棄物固有不該,但渠等乃 出於不確定故意,也不是要賺取非法利益而犯案,被告三人 均認錯並坦白陳述全案經過,本院認為被告三人涉案情節尚 屬輕微,甚至帶有幾分遭受同案被告紀志健欺瞞牽連的程度 ,縱科以法定最低刑度有期徒刑1年仍嫌過重,犯罪情狀顯 可憫恕,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㈢爰審酌自然環境的維持非常不易,在農田逐漸消逝萎縮的今 日情況(在台灣各種合法或非法轉眼之間就變成工廠、豪華 農舍、停車場或黃昏市場等用途的所在多有),農田的地景 地力保持顯得更加彌足珍貴,被告三人為貪圖免費的填土或 碎磚,透過業者仲介找來砂石車載運營建廢棄物傾倒於渠等 的農業區土地上,面積不小,已嚴重危害農田環境,所為應 予非難。本院也考量被告三人均坦認犯行,但其中僅被告許 奕鴻、黃進宗有主動清運土地上的營建廢棄物,被告陳徽明 已提出清運計畫書等犯後態度,及參酌被告許奕鴻先前就有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前科,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 確定,緩刑期間至114年1月11日期滿,本案是在緩刑期內再 犯同類型案件,被告黃進宗先前沒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前科 ,被告陳徽明沒有前科暨渠等所述家庭經濟狀況(參照本院 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113年4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等一切 情狀,分別依照被告三人犯行展現惡性輕重程度,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就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諭知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㈣被告黃進宗先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其於本 案發生後,除坦承犯錯外,並已委託業者完成清運營建廢棄 物,足信被告黃進宗係一時失慮致犯本罪,已深具悔意,諒 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對其所宣 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 定宣告緩刑2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84條之1、第454條,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欣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梁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蔡嘉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 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四、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 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 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 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 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附表(依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編 號 地號 事實 證據清單 13 雲林縣 ○○鄉 ○○段 000地號 許奕鴻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使用人(地主為其父親許城),於民國111年底至000年0月間,委託紀志健進行填土整地,其知悉紀志健前來填土整地卻不要求費用,也沒有提供土方來源證明,大概可料想到紀志健回填的是營建廢棄物,竟仍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渠等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容任紀志健找人回填營建廢棄物,紀志健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共同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以LINE聯繫義祥工程有限公司鍾宜光指派司機駕駛砂石車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並找來挖土機施作,紀志健可以按回填車輛分得報酬,而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嗣112年9月14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地表填置碎磚瓦、廢塑膠等混合廢棄物而查獲。 一、人證: ㈠陳芷娜:  ⒈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1989號卷第15頁至19頁)  ⒉112年10月4日偵訊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二第351頁至353頁) ㈡同案被告許奕鴻: ⒈112年10月4日第一次警詢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377頁至382頁) ⒉112年10月4日第二次警詢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383頁至385頁) ⒊112年10月4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二第245頁至250頁) ⒋113年4月1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162頁至181頁) ㈢同案被告黃進宗: ⒈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281頁至290頁) ⒉112年10月4日具結之偵訊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二第277頁至283頁) ⒊113年4月1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165頁至181頁) ㈣同案被告陳徽明: ⒈112年10月4日警詢筆錄(偵第11989號卷第9頁至14頁) ⒉112年10月4日偵訊筆錄(偵字第10849號卷二第365頁至367頁) ⒊113年4月1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四第166頁至181頁) ㈤同案被告何明穎: ⒈112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3頁至24頁) ㈥同案被告林正雄: ⒈112年11月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161頁至184頁) ㈦同案被告李群芳: ⒈112年11月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371頁至396頁、第403頁至415頁) ㈧同案被告洪國寶: ⒈112年11月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321至338頁) ㈨同案被告陳芃瑋: ⒈112年11月8日警詢筆錄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47頁至168頁) 二、書證、物證: ㈠書證: ⒈被告許奕鴻手機與阿翰對話紀錄(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391頁至393頁) ⒉雲林縣○○○○○000○0○00○○○○○○○○○○○○鄉○○段000地號)(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387頁至389頁) 16 雲林縣 ○○鄉 ○○段 000地號 黃進宗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所有人,有填土需求,於111年7月至000年0月間,委託紀志健進行填土整地,契約中載明係回填無處堆置之剩餘土石方且購買土石方不必費用,也沒有提供土方來源證明,大概可料想到紀志健回填的是營建廢棄物,竟仍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渠等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容任紀志健找人回填營建廢棄物,紀志健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共同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以LINE聯繫義祥工程有限公司鍾宜光指派司機駕駛砂石車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並找來挖土機施作,紀志健可以按回填車輛分得報酬,而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嗣112年9月14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填置大面積的碎磚瓦、混凝土塊等廢棄物而查獲。 ⒊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395至396頁) ⒋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地籍圖、空照圖、現場蒐證照片(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401頁至403頁) ⒌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偵字第12115號卷第103頁) ⒍雲林地檢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308號起訴書(偵字第10849號卷三第479頁至483頁) ⒎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75號判決書(偵字第10849號卷三第485頁至491頁) ⒏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地籍圖、街景圖、現場照片(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293頁至294頁) ⒐雲林縣○○○○○000○0○00○○○○○○○○○○○○鄉○○段000地號)(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295頁至297頁) ⒑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狀(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299頁) ⒒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偵字第10894號卷一第301頁至303頁) ⒓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偵字第12115號卷第107頁) ⒔被告黃進宗提出買賣合約書(偵字第5180號卷五第19頁至25頁) ⒕被告林正雄薪資帳(偵字第5180號卷四第336頁、343頁) ⒖雲林縣○○○○○000○0○00○○○○○○○○○○○○鄉○○段000000地號)1份(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669頁至671頁) ⒗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地籍圖、空拍圖、現場照片(偵字第10849號卷一第673頁至675頁) ⒘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偵字第12115號卷第111頁) ⒙被告紀志健手機頁面截圖(偵字第12115號卷第125頁至127頁) ⒚被告鍾宜光林正雄手機LINE截圖(偵字第12115號卷第129頁至132頁) ⒛被告紀志健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12115號卷第133頁至135頁) 被告紀志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偵字第12115號卷第69頁) 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12年11月15日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字第12115號卷第79頁至85頁)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113年2月15日雲警南偵字第1130002213號函(本院卷二第191至200頁) 同案被告何明穎駕駛車輛KLH-0212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與附表二編號13、16、17相關;偵字第11972 號卷三第107頁108頁) 同案被告林正雄駕駛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與附表二編號16、17相關;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185頁至191頁) 同案被告李群芳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與附表二編號16、17相關;偵字第11972號卷二第397頁至398頁) 17 雲林縣 ○○鄉 ○○段 000000 地號 陳徽明為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之使用人(地主為其姊陳芷娜),有填土當停車場之需求,於111年11月至000年0月間,委託紀志健進行填土整地,其知悉紀志健前來填土整地卻不要求任何費用,也沒有提供土方來源證明,大概可料想到紀志健回填的是營建廢棄物,竟仍基於就算是回填營建廢棄物也不違反渠等本意之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的不確定故意,容任紀志健找人回填營建廢棄物,紀志健明知自己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竟基於共同非法提供土地填置廢棄物及與砂石車業者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聯絡,以LINE聯繫義祥工程有限公司鍾宜光指派司機駕駛砂石車載運營建廢棄物前來傾倒,並找來挖土機施作,紀志健可以按回填車輛分得報酬,而共同在上開土地傾倒回填營建廢棄物。嗣112年9月14日經雲林縣環保局前往稽查發現堆置碎磚瓦、混凝土塊等廢棄物而查獲。 同案被告洪國寶駕駛車輛KEQ-7306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與附表二編號16相關;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339頁) 同案被告陳芃偉駕駛車輛KLH-0571號車輛日期、地點一覽表(與附表二編號17相關;偵字第11972號卷三第169頁至170頁) 同案被告黃進宗提出之事業廢棄物妥善清理紀錄書面文件(本院卷四第185頁)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廢棄物處置計畫(本院卷四第193頁至223頁)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3年4月24日雲環衛字第1130004874號、第1131014770號函(本院卷四第437頁至439頁) 同案被告許奕鴻113年5月10日函及附件(麥寮鄉中山段512地號廢棄物清理處置計劃)(本院卷六第623頁至651頁)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3年5月17日雲環衛字第1133617747號函(本院卷七第47頁至48頁)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3年6月3日雲環衛字第1130006848號函及雲林縣○○鄉○○段000地號清理前中後照片(本院卷七第135頁至138頁)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113 年6月18日發函給陳徽明命遵期依照處置計畫辦理(本院卷七第216-1至216-4頁) 陳徽明手機LINE截圖(偵第11989號卷第29頁至33頁) ㈡物證:扣案之被告紀志健手機1支 三、被告: ㈠被告紀志健: ⒈112年10月10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2115號卷第57頁至60頁) ⒉112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偵字第12115號卷第45頁至56頁) ⒊112年11月15日偵訊筆錄(偵字第12115號卷第215頁至227頁) ⒋112年11月16日本院羈押訊問筆錄(偵字第12115號卷第245頁至257頁) ⒌113年4月19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三第170至181頁) ⒍113年7月9日審理筆錄 補列:許奕鴻陳報已完成清運之照片與解除列管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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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祥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