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15號
ULDM,113,簡,115,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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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6號
113年度簡字第1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憲




選任辯護人 蔡金保律師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8763號、第8339號)後,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GPS衛星定位器壹臺,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㈡部分):  甲○○與趙○○(姓名詳卷,下稱甲女)原為男女朋友,因故於 民國112年5月初始分手,交往期間(交往時間詳卷)先後共 同居住在新北市、雲林縣之租屋處,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3條第2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因不滿甲女與其分手 ,明知無法律上正當理由,竟基於實行跟蹤騷擾行為、無故 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接續犯意,於112年5月31 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未經甲女同意,私自將具有定位追 蹤訊息通報功能之GPS衛星定位器1臺,裝設在甲女所使用之 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詳卷,下稱A車)右後車輪底盤內,而 於112年5月31日以衛星定位查悉A車所在位置之方式,無故 竊錄甲女非公開之行蹤,並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通訊軟 體LINE傳送附表所示與兩性交往有關之文字訊息給甲女,以 此方式對甲女為違反其意願之騷擾行為,使甲女心生畏怖, 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嗣甲女於112年6月4日發 現該GPS衛星定位器而報警究辦,經警扣得前揭GPS衛星定位 器1臺,而查悉上情。
二、程序事項:
 ㈠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跟騷法)第10條第7項規定,行政機關 、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因本案所製作之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告訴人甲



女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告訴人及其家人之年籍資 料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或適當之遮掩。 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案由檢察官 提起公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12年度訴字第635號案件 ),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㈠㈡部分 坦承犯罪,因認其此部分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 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名稱:
㈠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訊之證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之妹妹趙○榛(姓名詳卷)於警詢之證述。 ㈢告訴人出具之勘察採證同意書。
㈣本院112年3月30日核發之112年度家護字第345號民事通常保 護令暨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㈤瑞憶科技有限公司112年7月19日瑞業字第2023071901號函( 記載略以:主機資料與手機號碼0000-000000綁定)、112年 10月3日瑞業字第2023100301號函暨GPS追蹤器使用說明書。 ㈥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112年6月7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案物:GPS衛星定位器1臺)(偵8763號卷第51至55頁 )、定位追蹤器照片。
㈦被告之手機簡訊(由瑞憶科技所傳送)截圖。 ㈧被告與告訴人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㈨被告於警詢之供述、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之供述、自白。四、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之說明:
 ⒈家庭暴力者,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 、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家庭暴力罪,指家 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 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著有明文。查被告 與告訴人曾為同居之男女朋友關係,業經被告、告訴人陳述 明確,是被告與告訴人間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稱 之家庭成員。被告對告訴人為本案之不法侵害,核屬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然因家庭暴力防治 法並無罰則規定,自仍應依刑法之規定論處。
 ⒉GPS追蹤器之追蹤方法,係將人造衛星所接收之資料透過通訊 系統傳至接受端電腦或手機,顯示被追蹤對象之定位資訊, 透過通訊網路傳輸,結合地理資訊系統對於個人所在位置進 行比對分析,而獲取被追蹤對象之所在位置、移動方向、移 動速度以及滯留時間等資訊之電磁紀錄,固非為捕捉個人之



聲音、影像,但仍屬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所規範之「竊錄 」行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非字第61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被告裝設GPS追蹤器即時記錄告訴人車輛之動靜行止及狀 態,藉此追蹤告訴人行蹤,已侵犯告訴人對其行為舉止不被 窺視之需求及合理期待,而造成隱私之侵害,自屬在刑法第 315條之1所保護之範圍,被告上開所為自屬竊錄告訴人「非 公開活動」。
 ⒊所謂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 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 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使告訴人心生畏怖,足以 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包含:監視、觀察、跟蹤或知 悉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 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 所、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 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 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對特定人要求約會 、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定有 明文。查被告裝設GPS追蹤器即時記錄告訴人A車之動靜行止 及狀態,藉此追蹤告訴人行蹤,並傳訊附表所示與性別相關 之簡訊內容給告訴人,且其所為對告訴人而言是嚴重的騷擾 ,經告訴人制止仍持續為之,引起告訴人反感,使告訴人感 到害怕,並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參偵8763卷第33至 39頁告訴人之警詢筆錄),依據前揭規定,核屬跟蹤騷擾行 為。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及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檢察官 對被告在A車裝設GPS定位器竊錄告訴人非公開行蹤之行為, 雖僅主張構成妨害秘密罪,然告訴人提告被告對其實施跟蹤 行為,包括被告傳送附表所示簡訊及A車遭裝設GPS定位器跟 蹤之舉,起訴書亦載明被告裝設GPS定位器竊錄被告「行蹤 」,依據前揭說明,核屬跟蹤騷擾行為,是認起訴書就裝設 GPS定位器部分,漏未論以被告犯跟蹤騷擾罪,應予補充。 ㈢罪數:
 ⒈被告於112年5月31日前某日至112年6月4日為告訴人發現本案 GPS追蹤器卸除止,持續竊錄告訴人之非公開活動,侵害同 一法益,且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行為,而論以一罪。
 ⒉被告於前揭密切接近時、地,多次傳送附表所示簡訊給告訴 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行為,而論以一罪。
 ⒊被告上開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實施時間幾乎 大致同時併行,具有緊密關聯性,且被告就是藉由GPS定位 器竊錄告訴人位置來瞭解告訴人行蹤,而得以適時傳送附表 所示簡訊給告訴人,達到對被告實施跟蹤騷擾之同一目的, 依一般社會通念,應整體評價為一行為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 ,是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跟蹤騷擾罪、竊錄他人非公 開活動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 以一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處斷,主張被告上開傳送簡訊、 裝設GPS定位器之行為,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尊重他人隱私,擅 自裝設GPS追蹤器在告訴人使用之A車,而竊錄他人之非公開 活動,藉此追蹤告訴人行蹤,並以傳送附表所示簡訊內容對 告訴人實施跟蹤騷擾,行為實有不當;惟念及被告終已坦承 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參以被告前有酒駕之公共危險、家庭 暴力之恐嚇等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 按,素行非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 危害,暨其自述羈押前從事夜市擺攤工作,高中肄業之智識 程度,小康之家庭、工作及經濟狀況,併參酌檢察官、被告 、辯護人、告訴人家屬及告訴代理人對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五、沒收部分:
  扣案之GPS衛星定位器1臺,屬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 ,業經認定如前,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 告沒收。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附表
編號 時間 騷擾內容 1 112年5月30日12時33分許 我問你 你到底 有沒有 真心 爱過我呢 2 112年5月30日12時34分許 10幾年的連一點感情都沒有嗎 3 112年5月30日12時38分許 真的要等到你沒辦法做長照的時候 我在要回來嗎 4 112年5月30日12時45分許 你忍心怎麼樣對我嗎 5 112年5月30日12時54分許 每一天都有你陪伴在我身邊 不管好餘壞都是很快樂的 6 112年5月30日12時54分至12時59分間之某時 不要在生氣的好嗎 7 112年5月30日1時2分許 死歐巴桑你不知道 我有多愛你嗎 8 112年5月30日5時32分至6時8分間之某時 這段時間就能怎麼過 不然呢 你如此對我你就知道 我內心有多麼痛 話不一定說出來 日夜都是在想著你 9 112年5月30日6時8分許 不知道你過得怎樣了 又沒在我 身邊,我內心真的很痛很煩 沒事情啦 你先忙你的工作 我一整個晚上都無法睡 都是你的影子 ,,中毒太深了吧 做事注意安全你有時間在聊 10 112年5月30日6時23分許 安心把工作做好 不要大小眼 人生才會快帮你小孩多帮,公德,永遠愛你的宗憲 11 112年5月30日18時5分許 (語音通話20秒) 12 112年5月30日18時32分許 (視訊通話24分53秒) 13 112年5月30日18時32分許 (語音通話2秒) 14 112年5月30日18時51分許 (視訊通話18分37秒) 15 112年5月30日19時55分許 歐巴桑去吃飯的沒 不然我帶你去一起吃飯 16 112年5月30日20時4分許 為什麼都不能像這一張照片 的笑容好好的,說話呢 心情真的很煩很痛 17 112年5月31日13時37分許 有時間打電話給我 18 112年5月31日13時37分許 我等你電話 19 112年5月31日15時4分許 (語音通話12秒) 20 112年5月31日17時1分許 還在忙嗎 21 112年5月31日17時2分許 可以說話了嗎 22 112年5月31日18時12分許 (視訊通話1小時9分13秒) 23 112年5月31日19時47分許 心瑜 10幾年了我對你是用心用意 和你在一起了 你的感受不是我沒有體會到 我們每個人的底線都不一樣 有些事無法接受就是無法接受,不能沒有你在身邊.你也知道我不會隨便 去愛一個人的.你真的要那麼無情嗎? 關係可大可小,或許你覺得無所謂 可我始終就是無法接受 人生有緣,時刻想念 你怎麼做有慮我的感受嗎 任何事情都有因果 該有的一定不會少 不管什麼事情都可以解決 24 112年6月1日5時29分許 (語音通話未接) 25 112年6月1日5時32分許 (語音通話未接) 26 112年6月1日5時33分許 你是怎麼了 又不接電話了 27 112年6月1日5時51分許 你有那麼忙嗎 28 112年6月1日5時52分許 不然我過去找你 29 112年6月1日5時52分至6時24分間之某時 辛苦了 知道我很愛你就好 30 112年6月1日7時36分許 吃早點了沒 31 112年6月1日7時38分許 (語音通話55秒) 32 112年6月1日7時43分許 一大早火氣那麼大 怎麼了歐巴桑 33 112年6月1日7時55分許 真的那麼不愛我的 人家關心你怕你沒吃早點 34 112年6月1日7時58分許 不要生氣啦? 不然我過去陪你 35 112年6月1日8時1分許 是你昨晚叫我別打電話 今天才會比較早打給你 你還生氣 36 112年6月1日15時47分許 (語音通話未接) 37 112年6月1日17時52分許 看你跑了一整天累了 歐巴桑看到你這樣 心真的很痛你還能做多久啊 你的身體行嗎 38 112年6月1日17時54分許 為了錢把自己累成這個樣子 真心痛 39 112年6月1日17時55分許 記得吃飯:出門幾步就有東西吃的卡保重啦 40 112年6月1日18時0分許 來杯咖啡吧歐巴桑 41 112年6月1日18時11分許 睡醒了打電話給我 42 112年6月1日18時11分許 (語音通話未接) 43 112年6月1日18時12分許 (語音通話未接) 44 112年6月1日18時12分至18時18分間之某時 老相好在不方便說電話嗎 45 112年6月1日18時18分許 (語音通話未接) 46 112年6月1日18時20分許 為什麼電話又不接了 47 112年6月1日18時22分許 你嘛幫幫忙人家就很想你 48 112年6月1日18時24分許 幹::笑什麼笑 49 112年6月1日18時29分許 吃飯了沒 50 112年6月1日18時31分許 有阿 怕你累壞了會心疼 51 112年6月1日18時33分許 (語音通話未接) 52 112年6月1日18時33分許 說這種話 53 112年6月1日18時34分許 我去帶你一起出去吃飯 54 112年6月1日18時35分許 不要這個樣子嗎 55 112年6月1日18時38分許 歐巴桑可不可不要在吵了呢 我真的會被你氣死呢 56 112年6月1日18時39分許 你就知道人家想你 57 112年6月1日18時41分許 你也知道晚上少一個老狗母你也不行 58 112年6月1日18時45分許 怎麼了可以說電話的嗎 59 112年6月1日18時46分許 真是了 60 112年6月1日18時48分許 開個訊息說一下話看看你 好嗎 61 112年6月1日18時49分許 對我很重要 62 112年6月1日18時49分許 湖 63 112年6月1日18時51分許 說那個什麼話阿 64 112年6月1日18時53分許 那麼愛你說這種話 65 112年6月1日18時53分至18時58分間之某時 你怎麼說這種話 太傷我的心的 66 112年6月1日18時58分許 如果我不愛你的話 幹嘛一直在關心你 死變太 67 112年6月1日19時2分許 先去睡 我等一下也要忙著 接梧北村李府千歲繞境 68 112年6月1日19時3分許 說什麼話 69 112年6月5日14時15分許 有啥話幹快說不要已讀不回 不然以後就是你自己的事情 到時候你想要跟我說 不見得我會和你說的 70 112年6月5日14時27分許 你在家休息還不回 71 112年6月5日15時16分許 真的很機車 72 112年6月5日15時17分許 還是我下去台南找你 73 112年6月5日15時29分許 歐巴桑 被你一搞你我還要不要做事情,,,叫你說又不說 被你給打敗了 74 112年6月5日15時30分許 下去台南找你談 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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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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