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466號
ULDM,113,易,466,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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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恆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41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許恆誌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共參點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許恆誌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9年2月9日至10日間某時,在雲林縣虎尾圓環附近,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雅」之成年人購買海洛因2包後,置於手拿包內而持有之。嗣經警方於同年月13日下午1時36分許,持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所開立之拘票,在雲林縣崙背鄉阿勸村產業道路執行拘提時,許恆誌駕車逃逸,並於逃逸過程中將上開手拿包丟棄路旁,為路人吳雅惠拾獲,交由警方處理,當場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共3.52公克),始悉上情。  二、程序部分:
  被告許恆誌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 ,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 、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7至19頁,偵卷第 55頁至第57頁,本院卷第101、105、109頁),核與證人吳 雅惠於警詢時證述內容大致相符(見警卷第21至23頁),並有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4月27日鑑定書(見毒偵 卷第53頁)、雲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見毒偵卷 第39頁)、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各1張(見警卷第65至67 頁)等證據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堪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



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 毒政策,明知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屬法令規範之違禁物 品,竟仍從綽號「小雅」之人取得本案海洛因2包,造成毒 品流通之潛在危險,對於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均有相當 危害,殊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 被告自陳其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 私,均不予揭露,詳參本院卷第109、110頁)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期勿再 犯。 
五、沒收: 
  扣案塊狀檢品2包,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成分(合計驗餘淨重3.52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 驗室109年4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6330號鑑定書在卷可 參,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包覆上開毒品之外包裝 袋,衡情與其內所沾附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 之實益及必要,均應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鑑取樣之毒品部分 既已用罄滅失,自毋庸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宏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怡君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忠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得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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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