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六簡附民字,113年度,8號
ULDM,113,六簡附民,8,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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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邱淑華


被 告 李明欽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13年度六簡字第13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定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為訓示規定, 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 ,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 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民事裁定參照)。二、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判 決在案,然原告既於113年7月15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陳定國
法 官 楊謹瑜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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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