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六秩聲字,113年度,5號
ULDM,113,六秩聲,5,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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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六秩聲字第5號
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異 議 人 SRI VIYANI(印尼籍)




NOPI (印尼籍)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雲
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之處分(雲警
六偵社字第113000980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移送機關員警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4日1 4時10分許持搜索票至雲林縣○○市○○路0○0號4樓執行搜索, 發現異議人有從事全套性交易之行為,並當場扣得性交易價 金、保險套、潤滑油等證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 1款之規定,各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均係被脅迫、恐嚇從事性交易, 依人口販運法第27條之規定,得減輕或免除責任,為此依法 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人口販運被害人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 ,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7條定有明文。 揆其立法意旨,在於:人口販運被害人因係被迫或遭控制, 並非因其故意或過失而觸犯刑事法律或違反行政法上所定義 務,爰明定其相關刑罰或行政罰得予減輕或免除其責任。四、經查,依異議人乙 ○○○ 於警詢時之陳述:我是搭飛機 由印尼來台灣,至台北市北投區當看護,因為當時要打掃共 3樓,而且住在山上很遠,並不符合我想要的工作,所以我 在2023年8月逃逸,後來在網路抖音網站發現性交易工作, 我就自己報名在台北從事性交易,我不知道台北的老闆怎麼 跟這裡的老闆接觸,之後就來斗六從事性交易服務等語;異 議人甲○ 則於警詢時陳述:我是在2018年5月24日來台灣當



看護工,因為想要找薪水高一點的工作,所以在2023年6月1 8日逃逸,然後經過印尼朋友介紹,就在台北從事性交易服 務,同年6月27日從台北搭車到彰化火車站後,就由現在的 老闆載我到雲林斗六從事性交易服務,我在台灣沒有被勞力 剝削,平時上班時間我都是自願接客等語,此有調查筆錄附 卷足憑,顯見異議人係因金錢、工作需求等誘因,而從事性 交務服務工作,並無上述立法理由所稱「被害人因係被迫或 遭控制,並非因其故意或過失而觸犯刑事法律或違反行政法 上所定義務」之情,則其所辯上情,非可採信。從而,原處 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之規定,各處異議人3 ,000元之罰鍰,於法並無不合。聲明異議人仍執前詞指摘原 處分不當,求為撤銷,為無理由,應駁回其異議。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佩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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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