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696號
ULDM,112,附民,696,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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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96號
原 告 何婉萍

被 告 DO THI HUYEN(中文姓名:杜氏玄
在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雲林縣○○鄉○○村○○00○0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8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
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
法 官 郭玉
法 官 陳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冠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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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