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65號
原 告 李芊盈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曾昱誠
上列被告因被告吳景渝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9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曾昱誠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原告前因被告吳景渝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97號詐欺等案件 ,先對被告吳景渝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復對被告曾昱誠追加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本院前於民國113年4月10日,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原告對被告吳景渝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先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惟漏未 將原告對被告曾昱誠追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一併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基華
法 官 柯欣妮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