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3年度,60號
MLDV,113,除,60,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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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呂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附表所示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所發行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124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月11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 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且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 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揭所主張之事實, 業經本院職權調取112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卷宗核閱屬實,並 有公告公示催告網頁查詢資料1份(附於司催卷)在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113年7月10日)後 3個月內即113年7月1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有 民事聲請除權判決(股票)狀1份(本院卷第11、12頁)在 卷可參,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編號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90NX-0000000-0 普通股 1 322 2 93NX-0000000-0 普通股 1 34 3 94NX-0000000-0 普通股 1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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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