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3年度,294號
MLDV,113,訴,294,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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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4號
原 告 羅濟凱
被 告 江忠銘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以新臺幣50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原告所述及提出之證 據,可知原告係於苗栗縣苗栗市遭詐騙、在苗栗縣苗栗市匯 出受騙款項(詳後述),亦即本件侵權行為地位於苗栗縣苗 栗市,是依前開法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具有管轄權,合 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 民國111年9月28日前某不詳時日,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 帳號暨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員使用。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 ,以臉書名稱「賴憲政」與原告結識,再改以LINE與原告聯 繫,介紹原告加入LINE名稱:「野村證券、野村投信、王佳 雯Linda」,誆稱可投資獲利並提供原告下載APP「野村Thir d Market Pro」,原告即依照該APP內容指示於111年10月4 日12時5分許,至位於苗栗縣○○市○○路000號臺灣銀行苗栗分 行匯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至系爭帳戶。次日(111 年10月5日),原告欲從上開APP提領款項遭推脫無法提領始 知受騙而報警。希望被告至少賠償原告1,200,000元,原告 才願意和解,爰訴請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三、被告則以:被告是幫助詐欺並非直接詐欺原告,被告大約3 年後可以出監,願意出監後賠償原告50萬元,被告是因為缺 錢才提供帳號,被告也沒有拿到錢,被告也是被害人等語為 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



字第140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81號刑事判決 確定在案(卷第41至65頁),並有原告提出之苗栗縣警察局 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及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 回條各1份附卷(卷第23至25頁)可證,被告亦不爭執有上 開刑事判決所載幫助詐欺犯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 信原告主張為真正。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 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依此,被告 既幫助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對被告施以詐欺行為, 被告與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即屬侵權行為之共同行 為人,就原告所受上開1,500,000元損害,自應負全部損害 賠償責任。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 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 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 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29 條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亦為 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原告請求損 害賠償金額,係無確定期限之債務,民事起訴狀繕本已於11 3年7月31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為證(卷第35頁)。 被告於該翌日即113年8月1日起應負遲延責任,原告自得請 求被告給付自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相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宣告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酌定被告如預供擔保相當之金額,得免為假執行。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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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