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66號
MLDV,113,補,866,202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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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6號
原 告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富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於起訴狀所載被告姓名與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
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本院函調之車籍資料不符,應補
正之。
二、被告陳明雄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
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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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